离婚协议反悔是婚姻家庭纠纷中很常见的现象。夫妻在激烈争吵时提出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但事后一方反悔,未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假如事后当事一方持这份协议又到法院诉讼离婚,那么这份向法院起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在一方反悔后是否有效,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虽然此类协议原则上并不生效已在学者、法官、律师学术探讨范围内达成共识,但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存在。
【基本情况】
张某(男)与牛某(女)于2002年5月在京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购置了三套房产,张某还开办了一家贸易公司,双方婚姻生活曾一度非常幸福。但是自从张某公司来了一名漂亮的女职员后,张某就经常夜不归宿,双方矛盾日益突出。
牛某非常痛苦,打算与张某离婚,张某自称只要牛某不干涉他的生活,愿意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必离婚。牛某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在一时冲动下,于2008年6月与张某签署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双方离婚;孩子由张某自行抚养,无需支付抚养费;除一套住房归牛某所有外,其他房产、汽车、公司股权及存款全部归张某所有。但是牛某父母之后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牛某,牛某也意识到自己过于草率了,因此就没有和张某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两个月后,张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分割财产。牛某想要知道法院会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么?离婚协议还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反悔。
【分析与解答】
离婚协议反悔是婚姻家庭纠纷中很常见的现象。夫妻在激烈争吵时提出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但事后一方反悔,未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假如事后当事一方持这份协议又到法院诉讼离婚,那么这份向法院起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在一方反悔后是否有效,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有同案不同判现象存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这里所指的离婚协议是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但未经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是否受此约束没有明确界定。
对于社会中大量存在的这种双方草签、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通常认为这种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生效条件就是为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如未登记,则该协议并不生效,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与子女问题的依据,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原则上是不予支持的。
但由于立法对于这种诉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此方面,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认为这种协议有可能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底线,在判决离婚案件时有时可“适当参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认可这种协议的可能性,但当事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该离婚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是法官要综合考虑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