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地区离婚方式可分三种:两愿离婚、调解离婚及裁判离婚。所谓两愿离婚,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二人以上见证人签署,且双方亲自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调解离婚,系指由法院调解成立离婚而言。婚姻当事人任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离婚,倘若未申请调解离婚,而是迳行诉讼离婚者,法院也会在诉讼前先行调解,调解成立者,即发生离婚的效力,法院制作调解书后,由任一方径行持该调解书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至于诉讼离婚者,结婚当事人可径行提出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强制调解,但在调解离婚不成立时即由法院调解事件改为离婚诉讼事件;倘若当事人仅是申请调解离婚者,当事人得在调解不成立时申请法院改为诉讼离婚事件;离婚诉讼事件,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时生效,离婚诉讼为三级三审制,即得历经“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任一方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者(台湾地区在第一审法院设有家事法庭,为专业法庭),均得以上诉到第二审法院(台湾“高等法院”)救济,同此,不服第二审法院判决者,亦可上诉第三审法院(“最高法院”)救济,但第三审法院限于法律审,仅就原审法院是否违背法令而审酌。
因此,倘若经台湾地区认定双方婚姻关系成立并且继续存在者,得依上述方式在台湾地区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在台湾地区未办理结婚登记者,如以协议离婚为之,则必须先补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登记,由于协议离婚,在台湾地区必须以办理离婚登记为成立要件,因此补办登记为必要的行为;但倘如为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者,则是以调解日及判决日发生离婚之效力,非以办理离婚登记为要件,因此就算未办理离婚登记,亦无关乎离婚是否成立及生效的认定,虽有时行政上例如因入出境或居留等需求而办理离婚登记,但此为行政上需求,无关乎离婚成立与否,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