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界让人艳羡的完美婚姻 人生让人悲悯的缺憾结局

2020-03-11

——高级奶爸的婚姻悲惨录

题记

美丽的校园邂逅,为何终难修成正果

上市公司女高管,为何背叛婚姻家庭

高级奶爸的退让,为何难挽狂澜

女强男弱的家庭,应该如何维系

法律要点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分割需要注意什么?

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认定?

前车之鉴

离婚纠纷中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离婚不是儿戏,如何应对离婚时巨额财产的分割?

商界风云人物的行为方式对社会有哪些负面影响?

父母如何处理子女婚姻的变故?

一、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事之处,敬请原谅)

    在我们接触、研究的数十例大股东或者上市公司高管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强女弱”型的案例占绝大多数,男女实力旗鼓相当的位居其次,而“女强男弱”型的案例实属少见。本案中,女主角王艳夕是赴美上市公司MICI公司的副总裁,并持有该上市公司2%的股权,可谓女强人一个,另外,其父母及其家人也是财大气粗,更突显了王艳夕出身高贵的气质;而男主角张大山尽管是境内大智机械制造公司的大股东并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在一般人眼中也算是佼佼者和富贾了,但是在王艳夕面前,显得屡有微不足道,加之王艳夕父母更是家大业大,所以,本案算是“女强男弱”家庭的一个典型事例。那么他们又是怎样从相识、结婚、又走到离婚分割巨额财产的边缘的呢,以下简单介绍本案的始末。

校园相识,互生好感

    2001年的10月份,两人共同参加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经理培训班, 尽管在以往的发展中,张大山的事业蒸蒸日上,王艳夕的前程也是似锦辉煌,但是两人仍旧希望能在管理方面获得更高层次的经验,于是分别报名参加了这期培训。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除了其培训的课程在国内是最高端的企业管理培训之一,因其高昂的学费也光华管理学院也被业界称为“贵族学院”,能进入该学院深造学习的几乎都是老板或者是大型公司的高管。让张大山没有想到的是,在这样一个“狭小”的圈子里能遇到让自己焕发第二春的女人,而也正是这个曾给自己带来最大幸福的女人,却也是给张大山带来最深痛苦的女人,她就是亿健信息公司的副总裁王艳夕。

    入学的第一天,张大山因为出色的回答外籍教师的问题,引起了王艳夕的注意。而更巧合的是两人当天下课后所回的住处在同一个方向,而且两人在北京的住处几乎在同一个小区,而两人的车也是同一款。两人的相遇与相识像是上天安排的一样,是巧合更是一种缘分。由于王艳夕对北京路生,所以,每天下课后,由张大山开车在前面引路,一来二往,两人迅速熟悉起来。

    有了这样的地缘优势,再加上王艳夕对张大山初生的好感,两人的感情在逐渐发生着变化。但当时两人都未曾戳破这层窗户纸,对于两人交往的速度及感情发展趋势,双方均心知肚明。这段美丽的校园邂逅后的恋情即将揭开大幕。

爱情迸发,闪电结婚

    就在两人感情尚处在朦胧阶段,王艳夕邀请张大山去夏威夷旅游度假。在美丽的海滩上,两人经常促膝而谈,嫣然一对恋人。在谈到双方工作时,王艳夕抱怨说自己工作压力大和对现状的不满,听到此,张大山立刻表示无论如何,都会鼎立支持王艳夕。就这样,搁在两人之间的那层纸逐渐被捅破,而两人的感情也发展迅速。

    为免除双方之间的后顾之忧,张大山在两人恋情开始之初便坦白交代了自己曾有一次失败的婚姻,并且与前妻有一个儿子由自己抚养。本以为王艳夕听到此会心生退意,没想到的是,王艳夕不仅不介意其结过婚的事实,并且对其儿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回到国内后,在王艳夕的一再要求下,张大山带王艳夕见了自己的儿子。王艳夕对儿子疼爱有加、甚是喜爱的样子,让张大山心头的石头落了地。而之后王艳夕对儿子的照顾更是无微不至,使得两人的感情突飞猛进。

    在交往不到一年的时候,王艳夕说自己怀孕了,并且非常想要这个孩子,并表达了与张大山组建家庭的愿望。由于张大山对王艳夕也是喜爱有加,尽管心中隐约有些担忧,但是还是很快答应了王艳夕要结婚的愿望。2002年7月,两人相识不到一年便登记结婚了。在举办婚礼时,王艳夕提出了一个让张大山甚是为难的请求,就是王艳夕不希望亲朋好友知道张大山有过婚史的经历,所以,张大山的儿子不能出现在他们的婚礼上。张大山考虑到王艳夕请了很多好友,并且双方又处在甜蜜的爱情当中,而王艳夕又是初婚,所以,尽管心有不快,但还是同意了王艳夕的请求。

    婚后第二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了,尽管双方生活中有不尽人意之处,如王艳夕不同意张大山与前妻的儿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是,两人感情还算稳定。再加上新添女儿的喜气,双方甚是幸福。

    观念不同,初生隔阂

    夫妻两人当中,总有强势的一方。在张大山与王艳夕这对夫妻中,强势的显然是王艳夕。但是,张大山毕竟大小也是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总经理,长期的工作中也形成了自己的办事风格和处事观念。在与王艳夕的共同生活中,两人难免发生观念上的冲突。而最明显的就是两人在理财观念上的差异,使得双方渐有隔阂。

对于有钱人来说,如何理财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中国房地产业如火如荼的当下,王艳夕的理财观念和大多数有钱人一样,那就是炒房。这一点上,王艳夕更多的是受父母的影响比较多,王艳夕的父亲热衷于买房卖房,甚至到了痴迷的地步。

    两人在婚初商议买房时,由于张大山在第一次离婚时几乎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前妻,希望买一个经济适中的房子,之后再行换大房。但是王艳夕的眼光比较高,看重了一套别墅。由于张大山在经济上略显紧张,所以希望贷款买房,可以缓解部分筹款压力。但是王艳夕的父母不同意,这套别墅在当时大概700万左右。张大山当时出资200万,王艳夕向其老板借了300万,王艳夕的父母垫了200万。根据张大山的介绍,在之后不久,张大山就将王艳夕老板的钱还上了。

    本以为房子的事情暂告一段落了,但是没想到,新房入住后不久,王艳夕就以房子离市中心太远、上班不方便为由,要求换一套市区的房子。想到每天郊区到市区上班确实不方便,张大山也觉得确实该在市区买套房子,于是他又陷入了找房、看房、买房中。

    紧接着王艳夕又提出买一套郊区的别墅,由于“大男子主义”观念过重,在买房问题上,张大山不愿王艳夕出一分钱,而丈母娘又不同意贷款,希望一次性付清。于是,又是新一轮的筹钱买房过程。

    如此一来,前前后后,张大山在妻子的示意下折腾了数套房子,张大山感到疲惫不堪,甚至有居无定所的感觉。张大山开始感觉累了,两人先前的甜蜜也在逐渐的消逝,隔阂与不快逐渐占了上风。

    相互怀疑,感情破裂

    夫妻之间的猜疑永远离不开“感情不忠”这个词,这并非是夫妻一方心胸狭窄所致,理解为对对方的在意更为合适。而在所有感情不忠者面前都会出现一个令所有人都痛恨不已的人,那就是“小三”。在张大山与王艳夕的夫妻生活中,双方的猜疑也不例外。

    张大山在向律师陈述妻子对自己的怀疑时一直在说自己犯了一个错误,而这个错误并非是张大山对妻子不忠,而是隐瞒了不该隐瞒的事情,加大了妻子的猜疑。在一次公司会议后,外地分公司的同事不能及时回家,需要暂住一晚,于是,张大山等准备在携程上预定酒店,但是携程网在当时的运作过程中,从开始预定到最终预定成功需要一段时间,于是张大山与该名女同事一起在公司会议室等候。由于等的时间过久,于是在张大山的邀请下,该名女同事暂到了张大山家,顺便认一下张大山的家门。而这一切,后来被王艳夕知道,千不该万不该的是,张大山在向妻子的“汇报”中隐瞒了该名女同事来过家中的事实,让王艳夕非常不满,甚至严重怀疑张大山与该名女同事有不正当关系。尽管后来两人在此事上和好,但是据张大山说,王艳夕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可以说,在王艳夕的心中已经形成了一个解不开的结。

    如果单纯是王艳夕对张大山的怀疑,并不足以这个让人艳羡的“完美”家庭谢幕,也不会是张大山主动提出离婚。后来,张大山逐渐发现两人之间已经产生了深深的隔膜,而王艳夕也经常性的发信息。在2004年的7月12至7月16,王艳夕突然带着行李箱去西双版纳旅游,期间张大山打过几次电话她都没有接。张大山开始有所怀疑,因为往常类似的情况,都是张大山送王艳夕到机场,等王艳夕返回时张大山再去接她回来。王艳夕的反常行为引起了张大山的注意,但怀疑毕竟是怀疑,没有真凭实据指向王艳夕的不忠,所以这事过了一段时间后也就过去了,但是没有想象的那么坏。

    后来一次全家出游西双版纳的机会,王艳夕极力推荐了一家酒店,说是之前出差时住过。由于之前的怀疑,加上王艳夕还是短信不断,张大山去酒店前台查询了2004年7月12至7月16日王艳夕在该酒店的入住情况。结果让张大山目瞪口呆:王艳夕登记了一间豪华大床房,而同住的还有另外一个陌生男子。强压住心中的怒火,张大山没有在这次旅行中和王艳夕理论,但是整个旅途过程,张大山都近乎神游。

    回到家中,由于张大山希望能从王艳夕的口中听到实话,所以,张大山开门见山的说知道其在西双版纳与一个男子的事情。而张大山也表明了希望好好过日子的态度,对此王艳夕深表歉意,并答应之后好好过日子。可是,事实上,他们越走越远,后来张大山知道那个男子是王艳夕的前男友,两人一直没有断过。尽管,王艳夕答应以后不再与男子往来,但王艳夕并没有做到,甚至两人还一起报名参加了在北京的一家工商学院。

    终于是纸里包不住火,一意孤行的王艳夕几乎击垮了张大山的防线,但是,念及多年的感情以及孩子年龄尚小,并且已经经历过感情失败的张大山,还是想极力挽回这段婚姻,于是,张大山向岳母寻求帮助。可是岳母的回答让张大山彻底崩溃了,王艳夕的母亲说:我知道他们之间的事情。了了数语,让张大山终于忍无可忍,张大山于2006年4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艳夕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请求法院将女儿张小丽判归其抚养。

财产分割,一波三折

    张大山与王艳夕的离婚纠纷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分割双方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上。前面已经提到,这是一个典型的“女强男弱”型的家庭,王艳夕在家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除了性格上的要强之外,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上,王艳夕也是力压张大山一筹。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中,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没有太多的争议,但是双方对夫妻财产范围上有较大争议。张大山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双方名下的房产和各自银行存款外,还包括双方在各自公司的股权收益,所以,王艳夕名下的美国上市公司亿健信息公司的2%的股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王艳夕却称,其名下的亿健信息公司2%的股权是公司总裁、实际控制人万钻强赠与其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说到亿健信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万钻强,在国内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其早在几年前就多次荣登中国某百富榜排行的前十。在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王艳夕一开始称,其名下亿健信息公司2%的股权是作为奖金发给王艳夕的,在亿健信息公司上市以后,该部分股权价值已经翻了好几倍,现在市值近3亿元人民币。但是,在该案第一次庭审时,王艳夕拿出了一份赠与协议,上面清楚的写着:这些股权为赠与个人,任何人不得占有。如果该份协议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就意味着近3亿元的股权价值与张大山没有任何关系,在离婚案件中也不会处理。而在该协议上签字的除了王艳夕外,另外一个正是中国商界的风云人物、公司老总万钻强。该份协议签署于2005年10月的某日,且王艳夕当庭表示,协议签署时双方同时在场。

    赠与协议的突然出现,不仅律师感到不可置信,也让张大山感到诧异。经过几番查证,张大山及其律师发现,在合同显示的当天,王艳夕和张大山在美国度假,直到一周后才回国。而根据出入境记录,这位公司老总并没有出国记录。所以王艳夕和该老总不可能在同一天里签下自己的名字。

    尽管后来该老总曾委托公司的法务人员表示,是自己搞错时间,他们公司的协议打印日期在前,而签署协议的时间在后,也就是王艳夕回国后。但是该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该案以协议的方式处理,张大山的财产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法律要点

(一)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如何处理

    系争上市公司为MICI公司,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股东包括万钻强、万丽以及其他15位自然人股东(主要是上海亿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其中包括本案对方当事人王艳夕)。MICI公司实际上是上海亿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为上市而注册的一家离岸公司。

    MICI公司成立后,又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M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M,M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MICI公司拥有M公司100%的股权。

    之后M公司又在中国上海成立了其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亿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亿健信息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美元,注册于上海嘉定区。

MICI的中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支持公司就是上海亿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亿健信息公司),该公司注册于上海嘉定区。

    在本案中,张大山主要是主张分割上海亿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以及境外上市公司MICI公司的财产权益。 对于上海亿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而言,因为该公司成立于张大山与王艳夕结婚之后,所以,王艳夕在该公司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所持有股权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应当予以分割,具体操作可以根据该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及相关评估审计即可。但是该公司的股权分割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即本次上海亿健信息科技公司上市是通过注册离岸公司的方式造壳上市,作为MICI本质上经营实体的上海亿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资产现在可能已经通过合法手续转移到MICI公司,用于顺利注册该离岸公司。因此针对本案来说,张大山一方应密切关注对方的行为举动,包括对方的私自转让行为以及大的资金往来与消费行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而对上市公司MICI来说,根据新公司法第142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但是根据美国证券法144号规定:大股东(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上的持股人):挂牌上市后12个月内不能交易,从第13个月起,申请并经美国证监部门批准后,每季度可以出售占整个上市公司股票的1%。小股东(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下的持股人):挂牌上市后可以全部交易流通。由于王艳夕持有的2%股权属于持有10%以下的小股东,那么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是可以直接分割的,对于张大山一方来说既可以主张分割股权也可以主张取得该股权的现金价值。

(二)离婚诉讼中,公司、企业股权分割的一般原理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在离婚时有关企业的处理时,审判机关该当正确界定财产,分清财产性质,划清财产界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各自所有的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与该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他人财产、有约定归属的财产与无约定归属的财产、企业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在审判中,法院应进行多方面的审查,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基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审查企业的资金来源,实际经济结构形式和运行机制,查明夫妻双方在企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影响程序、以及夫妻双方在共同经营性财产中所占的真实份额,酌情处理。同时,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企业财产权益分割时,要坚持合伙企业中重大事项由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规定,公司中必须遵守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遵守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涉及企业变更的,必须遵守企业变更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还认为,在处理涉及公司、企业股权分割时,要依法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处理往往涉及善意第三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分割财产时不得将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的财产变动,必须事先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则,夫妻一方或双方应对因此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贾明军、杨晓林著:《走出围城》,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17、18条,分别对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作了相关规定。在本书中我们已经多次提及该问题,此处不再赘述。

(三)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张大山与王艳夕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也是在房产问题的处理上,张大山甚至说:整天处于看房、选房、购房的过程中,有居无定所的感觉。对于富有阶层来说,如果离婚中涉及大量的房产分割,况且本案存在父母参与出资购房的情况,那么,其涉及的价值将是非常之大。同时,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父母参与购房的情况越来越多,所以,非常有必要再次了解一下法律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相关规定。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之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并登记于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如何定性及处理问题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父母的出资是处理该类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子女购买不动产时,父母出资的情况十分复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比如从出资的目的来看,既有父母出资赠与一方子女的情况又有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及其配偶的情况;从出资时间来看,既有在子女婚前出资的情形又存在子女婚后出资的情形;从出资数额来看,既有全额出资又有部分出资;从出资者来看,既有一方父母出资又有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等等。

    比如在本案中,如张大山所说,婚后双方购买房产时,由于起初张大山资金紧张,存在王艳夕父母出资的情况,但是之后张大山将对方父母的出资款全部还掉,那么在本案中,王艳夕父母的出资参与购房的情形无论是不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还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均属于借款的性质。那么,相关不动产的权益应该属于张大山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处理父母参与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的适用上述法律条文。

三、前车之鉴

(一)离婚纠纷中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本案中,王艳夕与万钻强所谓的赠与合同的行为实际并不是“倒签合同”的法律性质,而是伪造合同的行为。目的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将本是夫妻共同的财产改成一方个人财产。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采用类似“倒签合同”的手段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多分财产甚至做到不给对方分割财产,所谓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这种倒签合同是已经实施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只是在履行之后或者在履行过程中补签合同的行为,而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则往往是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而为了将时间点推前到某个时间而倒签合同签订时间的行为,这两者有本质的差别,一个是倒签合同,一个是倒签时间。所以我们称之为类似“倒签合同”的行为。由于这种倒签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这种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

    1、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证据难以取得,事情的解决比较困难,而在离婚诉讼纠纷中往往会损害第三人即离婚一方配偶的权利。使问题变得复杂化,于己于人均有百害而无一益。

    2、会给法官造成不良印象,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个官司的胜败很大程度上是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被法官采信。如果在离婚纠纷案件中,采用上述类似倒签合同时间的行为,那么一旦被法官认定为是真实的,那么,将会对倒签合同时间一方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在庭审过程中采用倒签合同时间的一方往往会一口咬定合同的真实性,而这样的后果就是将自己的退路堵死了。正如本案当中,在庭审时,王艳夕坚持其名下的2%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大股东万钻强赠与的,并且拿出了一份“赠与协议”,当然该案不是因为其时间的签署时间存在问题,而是巧合的是,赠与协议上的时间使得双方无法同一天签署。事实上,相关协议上的时间与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是完全可以通过鉴定手段鉴定出的。所以,建议遇有类似问题的当事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聪明而毁掉全局。

(二)离婚不是儿戏,如何应对离婚时巨额财产的分割

    离婚,意味着一段感情的结束,意味着如胶似漆的两人将成为陌路,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意味着孩子从此失去快乐的天堂,意味着四个家庭甚至是更多家庭的不幸与痛苦,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离婚都绝对不是一个儿戏,离婚意味着太多太多。而对于商界人物或者是对于巨商富贾来说,离婚不仅仅意味着上述“人间悲剧”,还意味着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实际上,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同在一个屋檐下,共饮一江水,是不应该区分贡献大小的,因为双方尽管分工不同,而目标则趋于一致,两个人是缺一不可的。但是,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总有不尽人意之处,尤其是如果用金钱来衡量所谓的贡献,那么势必会产生贡献大或贡献小之分。在上市公司股东的离婚案中,如果一方持有上市公司较大股份,而另一方则是白领阶层,那么对于家庭的贡献大小不言而喻。对于上市公司股东一方配偶来说,其自然而然的会想到,家中的钱大多是自己创造的,如果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处理,那么势必会产生严重的心理不平。所以,往往最终的结果就是大家对簿公堂,而这显然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

    当两个人不得不走向离婚的边缘时,面对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拥有股权或者对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贡献较大的一方,不应该眼里只有“钱”:首先,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这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其一半本就于法有据;其次,要分的不是别人而是曾经与自己朝夕相处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妻子,甚至还是曾经与自己患难过的糟糠之妻,想想看,在商战中、生意场上,为了某个单子而豪掷千金时,并不觉的心疼,为什么面对曾经的妻子却如此吝啬呢;第三,当巨额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要只想着心痛,不要只想着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被人瓜分掉,要想到这个瓜分巨额财产的人不是别人,不仅是你的前妻还是你孩子的母亲或者父亲,无论将来如何的陌路,都不能改变你们是孩子父母的事实。所以,在面临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要让财富遮住了你的眼睛、麻痹了你的思维。对于不持有公司股权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贡献相对较少的一方来说,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方(一般是女方)也并非要求做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完全平均分割,而只是一定程度上得到自己应该所得的,或者是为了将来的生活需要而应该分得的财产。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当事人“狮子大开口”的可能性,尤其是到了诉讼阶段,女方很多情况下已经不是争财产而是争口气了,所以,在双方的调解中“狮子大开口”的情况是少数情况。

    综上,在面对夫妻巨额共同财产分割时,不能有“赌气”的想法,要本着有利于双方以及有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才是上策。

(三)商界风云人物的行为方式对社会有哪些负面影响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人民观念的不断更新,离婚已经越来越能被广大人民所能接受,在商界叱咤风云的富商巨贾的离婚案与普通人们的离婚案没有什么不同,本是件平凡的不能再平凡的事情,但是由于商界风云人物的离婚掺杂着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以会比较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相应的,商界风云人物在处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行为适当,那么对社会就会产生不良影响。

    一方面,每一个商界风云人物都有一段不平凡的创业经历,他们在社会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起着标杆的作用。而他们的行为方式往往对社会有着示范作用,如果在处理夫妻巨额共同财产时,为了不分或少分对方财产,而采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协议、倒签合同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个人所有,那么,对于以其为榜样为标杆的大众来说是一种不折不扣的伤害。这种伤害小则造成个人信仰的缺失,大则会带来更多的模仿,其后果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对于商业上的合作伙伴来说,则会因为其个人问题上的不诚信不理智行为,而上升至经济商业合作中的不诚信不理智,那么将会影响到交易的稳定与安全。而一个交易的不稳定则会引起一些列的社会问题。

在本案中,尽管王艳夕不算是有名的商界人物,但是其在法庭上提供的“赠与协议”的赠与方万钻强则是不折不扣的中国商界人物。其伪造“赠与协议”的行为与其身份地位是不相匹配的,应该说,其伪造“赠与协议”的行为有欠考虑之处。

(四)父母如何处理子女婚姻的变故

    子女的婚事之于父母来说都是头等的大事,世界上没有一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子女生活

    幸福的、婚姻和谐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父母总是为了这样或那样的事情而忽略了他们的核心目的,所谓因小失大。比如说,日常生活中总会出现父母过于照顾自己子女而忽略了其配偶一方的感受或者是子女夫妻双方的感情本身。父母过多的参与子女的日常生活不仅不利反而有害。而这时,作为子女一方如果没有自己的主见,而是对父母任何事情和要求都言听计从的话,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夫妻感情。

    本案中,当张大山与王艳夕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张大山首先相到的是王艳夕的父母,希望父母能从中间协调处理两人的感情问题,可以说张大山的思路是正确的,因为他也知道父母是希望子女婚姻和谐、生活幸福的。但是让张大山没有想到的是,当他向王艳夕的父母倾诉王艳夕感情不轨,希望在父母的干预下让王艳夕回心转意时,王艳夕的父母却称他们早就知道这件事情,是他们同意王艳夕这样做的。王艳夕父母的回答彻底击溃了张大山最后一丝幻想。当然,我们不能说王艳夕的父母不是出于对女儿幸福的考虑,只是他们的行为方式、他们纵容自己子女的不恰当行为的态度给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最后一击,而事实上,这样的行为也是对自己子女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所以,父母作为长辈,在子女的婚姻生活中有相当的影响力,而当子女感情出现问题时应当尽量发挥正的作用,所谓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每一段夫妻都会有一段让其一生难忘的美好回忆,在没有大的原则性问题时,应该劝说双方和好,而不是从中计较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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