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四川一言集团股东离婚财产分割及关联案
题记
如果这一切是真的,说明权力能“决定”
如果这一切是假的,说明媒体能“左右”
如果这一切真假互渗,说明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
案情离奇,为何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撒贝宁说这是他见过的最复杂的案件
情节曲折,为何“离婚”案引发的财产纠纷能引发当地多个强权部门卷入争议
是否夫妻,为何如此简单问题却在此案中变得扑朔迷离、真假难辩
法律要点
即便没有本人签名,但民政局有结婚登记材料,就能确定双方为夫妻关系?
工商登记是否系认定股东身份的确立依据?
司法鉴定在法院判案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承担着怎样的“不可承受”之重?
股东离婚,法院可否保全公司财产?
股东用自己公司的部分股权做担保要求查封公司及其它股东的财产可行吗?
前车之鉴
政府与司法部门就婚姻登记的“衔接不畅”对企业家会蕴含怎样的财富风险?
案件“惊天逆转”竟然只是依靠偶然发现的七本日记,这给我们哪些思考与启迪?
“案情重大复杂”、“相关政府部门卷入争议”只是“富人游戏”百姓只需看戏?
审计机关能否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向警方举报经济犯罪行为?
一、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敬请原谅)。
自贡是一座以“盐都”自称的川南城市。在这所城市里,一提起一言集团董事长李强,连出租车司机对他的“豪门恩怨”也是如数家珍。从2009年9月开始,身家亿万的企业家李强的“离婚”案就成为当地的热门话题。李强被昔日的“老板娘”曹婕告上法院,一场轰动全城的离婚官司,将决定着数亿元家财的分割!
据李强所述,1996年,他认识了自贡晚报社广告部经理曹婕,均离异的两人逐渐走到一起。经历数年的深入了解,李强对曹婕信任有加。2006年春节前后,因自己父亲生病需要照顾,李强将一言集团的百货业务交由曹婕掌握。2007年底,有员工向李强汇报曹婕有经济问题。经李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曹婕悄悄将公司的巨额资金转入不知名账户。为此,2008年2月,李强免去了曹婕总经理职务。
原以为“隐患”解除的李强万万没有想到,2008年9月,曹婕向自贡市贡井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强离婚、分割几千万的财产,并称自己无业,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80%。李强接到诉状颇为震惊,李强更称自己从未与曹婕登记结婚,更谈不上什么“夫妻关系”了。但一审判决下来,却让李强大感意外。 2009年1月19日,自贡区法院一审竟然判决确认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并且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将55%的“夫妻共同财产”判给了曹婕!
李强认为,自己“被结婚”了!
不服一审判决的李强提起了上诉,称自己从未与曹婕“结婚”,他说:“我和她之前只是同居关系,根本就没有结婚,何来离婚?”
而面对李强的上诉状,曹婕则辩称:“地球人都知道我们是夫妻,只有李强自己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原来,李强一审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曹婕在向一审提起诉讼之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加盖有“自贡市自流井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证明自己与李强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李强却认为,这些登记结婚的材料都是曹婕单方办的,而自己并不知情!
为推翻《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自己的签名,证明该材料中的“李强”并非自己所签,李强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姓名“李强”的笔迹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中,“李强”的签名并非是李强本人的签字!
“这些鉴定一共做了4次”,李强的代理律师说,他们找到了曹婕2000年至2007年的5本笔记本,西政司法鉴定中心最后全部否定了婚姻档案上“李强”签名笔迹的真实性,明确认定“李强”就是曹婕书写的,而这四份鉴定报告长达161页!
而在二审中,曹婕还提交了1997年的《结婚申请登记书》,据媒体记者称,其看到两份证书均有“李强”和“曹婕”的签名和指印。而曹婕及代理律师辩称,结婚登记材料中的“李强”落款虽然不是李强所签,但指纹是李强本人所捺。而对于指纹进行鉴定的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却是,指印纹线模糊,不具备鉴定条件!
关于曹婕与李强是否系夫妻关系,双方观点更是各执一词。曹婕及代理律师认为,“法律虽明确规定了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双方必须亲自签字,办证员可代没有书写能力的一方签字”;李强及代理律师却认为,“李强是大学文化,不需要他人代签;曹婕不是婚姻办证员,而且鉴定显示出,婚姻档案中的李强不是办证员代签,而是由曹婕冒签”!
关于结婚证上签名真实性的问题,曹婕及代理律师认为:“李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3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单方作出的,不是法院安排进行的,他们不予认可。并且李强自行委托鉴定在样本选择上存在问题,鉴定机构应根据四川省高级法院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录,选择本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应委托四川省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此,双方各执一词,让人看着大感“摸不着头脑”!而该二审也从早上8点开庭起一直到下午6点!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李强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当地民政部门的虚假婚姻档案。而中级法院很快下达行政裁定书,称“超过了5年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与此同时,自贡市中院对李、曹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二人夫妻关系成立,李强财产50%归属曹婕!至此,李强与曹婕的“离婚”案,已经二审终审。
颇具戏剧性的是,不仅二人的离婚诉讼、而且双方在“是否同时系公司股东”问题随后也在法院的官司打得难分难解!
2008年8月26日,仍沉浸在曹婕离婚起诉惊愕中的李强,再次接到法院的传票:曹婕以一言集团股东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解散一言集团,否则就判令李强、一言集团以1.68亿元的价格,回购自己手中的29.58%的股份。这对李强来说,犹如晴天霹雳。李强认为,一言集团是他和同学张顺两人从1992年创立的,那时他们根本不认识曹婕,她怎么可能是股东?这让李强心中大为疑惑!
李强、张顺赶到自贡市工商局,查看公司的工商档案。张顺竟发现自己名下的股权通过两份股东转让协议已变到曹婕名下。股东协议显示,张顺在1996年把自己名下的股份转给了曹婕的二哥曹平原,然后曹平原在2004年又转给了妹妹曹婕。此外,工商档案还显示,2006年3月29日,曹婕在一言集团吸收合并自贡一言房产公司时又增资了180万元。
李强、张顺都表示对以上股权变更毫不知情。曹婕却称,均有工商档案为证。
然而,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婕主张持有一言集团29.58%股权的工商档案证据均被鉴定为伪造,“这些档案中张顺、曹平原和李强的签字,都是曹婕一人所签。”
“我们在1997年前根本不认识曹婕,但我们发现保存在自贡市工商局的公司章程等绝大部分工商档案材料竟是曹婕书写的,而且部分材料只有复印件。”张顺说。
而曹婕提供的一份标注为1994年5月8日的《股东会纪要》中记载:“全体股东一致推选李强为董事长,并由董事长提名选出曹小平为总经理,张顺为副总经理。”对于此文件,李强只能苦笑道:“曹小平是曹平原之子,当年仅有6岁多。我怎么会选这样一个连算术都还不会的娃娃来管理公司?”
李强手里有一份1997年公司年检报告的复印件,其盖有自贡市工商局公章,里面载明股东为张顺和李强。自贡市工商局档案中也保存着一份1997年公司年检报告,股东却是曹平原和李强。同样加盖有“自贡市工商局”公章的工商材料,股东记载却大相径庭,这真让人“看不懂”!
对此,自贡市工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周某接受央视采访时解释称:“章是我们的,是他们采取夹带的方法盖的公章”,“……是利用了我们管章的人员对他们公司的充分信任,也可能履职不到位”。
李强认为,“工商档案被伪造和篡改,一定牵涉到工商局内部人员。”2010年6月,李强和一言集团将自贡市工商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认定该局工商档案造假。但法院表示,“超过了5年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曹婕印证自己名下股权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也让人雾里看花,疑云重重。原来,两人有一份2004年4月30日的“夫妻财产约定”,该协议中约定:“李强在自贡一言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000万元股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曹婕在自贡一言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00万元股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看似清晰的协议书,却存在蹊跷,原来,李强的律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的结果是《夫妻财产约定》中两个“李强”的签名均不是李强书写,其中一个“李强”是曹婕书写的!
2008年9月4日,曹婕以一言集团29.58%的股权作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随后一言集团几乎全部财产被法院查封,其中包括一言集团全部6.3万平方米经营房产,债权4500万元,银行存款2000万元。
李强称,自己还发现 “2006年到2008年3月期间,自己名下的农行自贡市五星街支行账号为22—100600460001163的储蓄卡共计被取出97090943.30元,其中最大的一笔为2008年3月1日一次性转出86931150.48元,而取这些钱时,账户主人李强根本不知道!后来李强到银行查看每一笔账目的存入和支取情况,发现此账户每存入几千元或上万元款项之后就会出现被支取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对此,农业银行领导的解释是工作人员偶尔会出现错误。这种“解释”,李强不能接受,据李强介绍,自己账户“越存越少”的情况并非偶然:2007年6月18日向银行存入3000元,账户却少了73万多元;2007年2月24日存入4万多元,账户资金却减少了264万元……仅2007年前后,类似情况共计发生11次之多!即使如此,这些账目只是“问题账户”的冰山一角。一言集团审计部称,类似有交易凭证但在农业银行对账单上“蒸发”的金额,初步统计高达几千万元。而这些“蒸发”账单,无一例外均出自农行自贡市五星街支行,“银行却拒绝向我们提供详细的对账单,尽管要求了数十次”。针对“蒸发”账单,农行自贡市分行行长解释,很可能是银行系统打错了。但李强特别不能理解的是,这样的错误为何多次发生在同一个账户上?钱蒸发到何处了?
而这些看似“蹊跷”的问题,在《一个女人的五本日记》节目里,似乎有了明确的答案!
2011年3月2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一部《一个女人的五本日记》的调查纪录片,报导了曹婕涉嫌欺骗男友、挪用公款、霸占股权、伪造结婚证书、向各个行政管理部门行贿等内容,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据节目披露,原来,曹婕“匆匆搬走而遗忘在办公室保险箱里的五本日记”被李强发现,这才给世人揭开了影响案件如此离奇复杂的真相:这5本日记记录了从2001-2008年2月期间,日记主人每天生活、工作的点点滴滴,事无巨细,而这个女人,就是曹婕!
除了记载曹婕与李强的感情纠葛,这些日记更“劲爆”的是,记录了大量人名、职务、时间、数字以及 “元”、“钱”等字眼,无疑暴露出它同时是一个行贿账本!
根据央视“今日说法”披露,曹婕涉嫌先后向银行几个领导、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的侦查人员、工商局的领导及经办人员多次行贿,里面每一笔贿款的行贿时间、去向都记得清清楚楚。2011年4月2日深夜,李强向记者透露,2011年3月31日这些日记中的两本已被四川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取走。另有知情人士透露,中央联合调查组亦将前往调查。而2011年3月23日,自贡召开全市干部大会,要求各个部门收看央视报道,并深入讨论、反思。据知情者说,自贡“整个官场一片肃杀气氛,大家静观其变。”而日记的详情显然不限于此,似乎还有很多“劲暴”内容。但李强拒绝向记者进一步披露5本日记的详情,原因是“不想牵连进太多的人进来,我毕竟还要在自贡生存。”
对于这5本日记,曹婕予以否认,并认为,这5本日记证据来源不合法,认为属“非法证据”。不论曹婕如何解释或表示,有网友感叹:“一个女人能将民政、公安、银行、法院、工商等部门玩弄于股掌之中,有金钱开路,曹婕便能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实在是让人不敢想象!”
更有意思的是,就在央视“今日说法”报道“一个女人的五本日记”的三个月前即2010年12月6日,同样是中央电视台的“经济与法”栏目亦围绕二人之间发生的纠葛作了相关报道。报道从2009年4月9日曹婕发生在成都的一起车祸说起,影射该车祸是李强针对曹婕的“谋杀”! 这篇报导直接导致2009年5月22日,一言集团及董事长李强的代理律师向成都法院以诽谤罪起诉曹婕。由此可见,2010年12月央视的这篇报导,显然对曹婕有利。但让曹婕没有想到的是,仅仅三个月之后,同样以他们为主题的“故事”、同样是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内容却是“大逆转”,仅“一个女人的五本日记”的标题就让人浮想翩翩,更别说是“披露”其如何涉嫌“行贿”了!这篇报导对她的影响,显然不仅仅是“震惊”所能形容的!虽然曹婕的律师在此之后发表了“严正声明”,但案情似乎更加“扑朔迷离”了!截止笔者截稿时,仍未查找到这起“离奇”案件的最终结果,但该案留下的诸多问题,却值得我们借鉴参考!
二、法律要点
(一)没有本人签名,但民政局有结婚登记材料,能否确定夫妻关系
笔者认为,目前关于结婚登记瑕疵的规定有些“不好掌握”。以现行的《婚姻法》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登记瑕疵而提起的婚姻关系无效或可撤销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走行政复议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诉讼时效为60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果是走行政诉讼之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如果瑕疵结婚登记的时间超过5年,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内容 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 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法律赋予当事人面对瑕疵婚姻登记、甚至是被离婚的三种途径,看来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的,至少是不完美:
第一,打民事诉讼,法院不受理;
第二,提起行政复议,要受60天的限制。
第三,打行政官司,要受5年的时效限制。
事实上,很多因登记瑕疵而产生的婚姻纠纷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所进行的婚姻登记行为的时间早已超出五年,甚至十几年都不稀奇。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一旦具体婚姻登记行为超过五年,当事人若通过自己的法律权利去救济,难度还是有的!
本案中,曹婕与李强的婚姻登记就是一起典型的结婚登记瑕疵的案例,李强向法院提起婚姻登记行为无效,被法院以“超过5年”为由拒绝受理,突显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登记瑕疵”或说是婚姻无效救济途径的局限性。根据媒报,李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只得向民政机关进行申诉或反映情况,等待民政机关的“自我纠错”的结果。
总体来说,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效力认定“双轨制”,即法院和民政登记机关都可以“管”,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却存在“双不管”或“不愿管”的尴尬局面。毕竟,很多婚姻登记瑕疵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撤撤或宣告婚姻无效,可能牵涉一些人的利益,导致这些工作很难开展。或者明确管理的渠道、明确各自的工作角色与分工,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结婚登记瑕疵不予受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践中,是否更加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我们还需观察。但不论如何,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夫妻关系,我们不能完全依靠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绝对依赖,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破绽百出的“登记材料”出具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明时,至少当事人还有救济途径还原真相,这是对婚姻登记法治的最基本要求。
(二)工商登记是否系认定股东身份的确立依据
本案中,曹婕在试图说服法院认定自己是一言公司股东的举证上,基本证据是依赖于工商登记,笔者认为,这可能还不完美。根据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工商登记是“证权登记”,而非“设权登记”。虽然从对外关系上来看,工商登记有绝对和排他的效力,但本案是股东之间的确权纠纷,更多的要依赖于股东之间关于入伙的约定,以及经营管理、利润分成等能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认定当事人是否股东,法院往往会酌情考虑综合因素,不完全单独从一方的证据入手。就本案看来,曹婕是通过二次股权转让来实行股东身份的。而二次股权转让,从工商登记材料的形式来看,相隔了数年之久。根据工商登记记载,曹婕的股权是从曹平原处购得的,而曹平原是从创始股东张顺处购得的。如果在不能查清工商材料为“全盘造假”的前提下,推翻曹婕的股东身份,就笔者来看,至少有两点至关重要:
其一,张顺与曹平原的股权转让无效;
其二,曹婕受让曹平原股权时主观非善意。
在张顺与曹平原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仍有两点,其一,股权转让是否为张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张顺是否知道且认可;其二,张顺的权利主张是否已越过诉讼时效。
在曹婕与曹平原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根据“工商登记排他性”原则,从一般逻辑上来看,曹婕没有知道张顺是否系一言公司其它合伙人认可的股东身份的义务,只需依据工商登记进行判断即可。但本案中却不同,因为曹婕自身就是一言公司的管理人员和高管,结合本案案情,她知道并应该知道公司的实际股东,因此,在判断她与曹平原的股权转让效力上,必须要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即曹婕是否主观是善意的。
笔者并没有看到关于张顺作为原告起诉曹平原与曹婕的报导,可能张顺的策略是借助于工商登记的自纠,或是其它原因。但如果没有“必纠”的把握,反而延误了民事诉讼的时效,失去了民事诉讼救济途径,也是很可惜的。
(三)自己存款在银行“越存越少”银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李强在农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越存越少”的法律问题,事实上是农行涉嫌非法扣划储户存款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73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过,对于银行的法律责任,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处罚力度还是不够的。本案中,如果农行的责任客观存在,却只需最高处50万以下的罚款!从李强“披露”的材料来看,之所以自己在农行的账户能有如此之大的取款力度,可能与曹婕在银行的“关系”有关,并且,李强所有被擅自扣划的钱款都只存在一家银行营业网点,数额达数千万之多!从这点上来看,李强似乎对自己的钱款账户的关注度也不够,但谁又能想到“银行”这样高信誉度的主体会犯下如此简单的错误呢!
(四)司法鉴定在法院判案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司法鉴定在本案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比如,曹婕提交的与李强《结婚登记申请表》上“李强”的签字鉴定,就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笔者有几个案例,也曾通过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印象还是不错的。就本案来看,至少西政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还是明确的,即“李强”的签名不是李强本人所签。而本案另一个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即四川光明司法鉴定中心的“无法鉴定”的结论,就是最让人头疼的了。因为对比检材或鉴定检材本身的原因(如本案中的手印模糊,不具备鉴定条件),送检材料在“无法鉴定”后,往往会堂而皇之地成为举证方的有力证据,原因很简单,根据目前司法诉讼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一方的证据如果另一方有异议,可举反证或申请证据的真实性鉴定。而一旦司法鉴定不能作出,即“无法鉴定”,法院一般会因质证一方没有证据推翻该证据为由,推定该证据成立予以采纳。比如,一张涉嫌造假的“指定赠与协议”,公公指定儿子受赠珍贵字画,协议载明的时间为5年前,而妻子则怀疑该协议为近期仿造。若双方发生争议送往司法鉴定,一般司法鉴定如果作出“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的结论,法院一般会推定该协议成立,从而判决字画归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五)股东离婚,法院可否保全公司财产
笔者注意到,本案曹婕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是以自己在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为担保物而查封了公司的财产,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规定,北京法院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上海有上海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02]381号 2002年11月26日)。但是,不论是北京还是上海的规定,都没有关于用以提供财产担保财产范围的具体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范围作了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界定。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但对于法院能否在受理财产保全后,查封案外人的财产(如本案一言集团的财产),法律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虽然该条保护了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但仍未明确案外人的财产能否查封。从实践掌握情况来看,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的财产属“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均可以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予以查封,而如何解读“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则是一个主观问题,很难划定客观标准。
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但对案件当事人外的第三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未予明确。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收到第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后,往往进行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在审查第三人的异议时,必然对第三人和案件当事人之间就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作出判断,从而解决了第三人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纠纷,以此作为是否解除保全的理由或依据。虽然对该财产采取的仅是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对该财产必然要进行民事处分,但是该裁定毕竟是生效裁定,对实体权利的确认并没有经过审判程序,也未赋予第三人或当事人上诉等救济权利,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法官认为,“对涉及到第三人权益纠纷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进行保全,如已裁定保全,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权利或其与当事人存在权属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据此撤销保全裁定”[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王小奇《对涉及第三人权属纠纷的财产不宜进行财产保全》,2007年11月21日载《人民法院报》,http://oldfyb2009.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4480 ],该论述只属个人观点,目前还没有形成法律的规定。
(六)股东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陷入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又具体规定了四种可以提请公司解散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公司是否陷入“公司僵局”,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要件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只有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终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1224511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衡平保护公司各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在因股东间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障碍,股东大会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情况下,即表明公司的运行陷入僵局。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一言公司的二名股东因“离婚”而引发多个诉讼,多年来相互进行了多个诉讼,公司长期陷入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争执和矛盾,无法形成有关公司解决既存问题、维持良好经营状况,以及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的有效决策。可见,股东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基本要素不再存续;公司因股东(董事)之间长期冲突,无法形成有效决策,公司议事决策机制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失灵,该状况已经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也必然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是否仍在继续经营以及经营状况并不能改变公司目前的僵局状态。在此情势下,曹婕若系股东身份,提起请求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依据,还是充足的。
三、前车之鉴
(一)政府与司法就婚姻登记的“衔接不畅”对企业家蕴含怎样的财富风险
由于婚姻登记瑕疵引发的企业家“财富危机”,绝非个案,诸如赶集网创始人股东、汇诚纺织创始人股东等,都是在离婚纠纷时产生婚姻登记瑕疵的问题。而目前,由于民事司法解决的途径已不可行,因此,事实上导致新类型的“事实婚”的产生。因此,企业家们还是有必要仔细回忆一下十几年前甚至是几十年前的婚姻登记情况,特别是1994年(是否构成事实婚的分界点)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企业家。早反省、早发现,以免出现此案中的麻烦与纠纷。
(二)案件“惊天大逆转”竟然只是依靠偶然发现的5本日记,给我们哪些思考与启迪
如果央视《一个女人的5本日记》内容属实,则李强的后续案件甚至之前的生效判决都可向对其有利的方向发展。但是,如果是这样,我们也应该反思,为什么李强“翻案”靠的是发现的日记。如果曹婕不记日记,是不是李强就“翻身”无望了呢!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不会质疑,或者说就不应该质疑,而一旦相关部门工作出现了问题,甚至是很大的问题,则我们的企业家即使再睿智,恐怕也会如本案中的李强一样,很难还原和说清楚真相!
(三)“案情重大复杂”、“相关政府部门卷入争议”是否只是“富人游戏”,百姓只需看“戏”
有些读者可能会说,我们老百姓没有这么多钱,也引不来这么多的官司和麻烦,也不可能介入这么多政府部门参与的纠纷。这种朴素的观点乍听有道理,但事实上,只要生活在这个社会,都和政府有着紧密的联系,我们受政府管理,在奉公守法的同时,还需要对政府有一定美好的期望和要求。今天,在“彼”案中发生的不作为甚至是执政的失误,明天就可能会同时波及到我们百姓身上。因此,适当和谐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哪怕是一滴水,也能在推动社会进步的潮流之中贡献一丝力量,不仅对他人有益,而且对我们自己也是好事。媒体之所以关注和报道李强与曹婕一案,从朴素的角度来说,是因为他们是“富人”,而对于名人、富人的是非总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而我们平民百姓在生活及工作中的爱恨情仇一般不会引起媒体的兴趣。只有我们重视自己,重视点滴的权利和利益,才能推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进步。还是借用那句话,“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哪怕是褒贬时政,献言进策,我们也应适度参与。就像今天的网络媒体,没有亿万网民的共同参与和推进,就不会形成今天的网络力量。
(四)公证处一定“公正”吗
笔者注意到一个细节,曹婕出具的一份财产“公证书”李强的名字经西南政法大学鉴定,竟然不是李强本人所签!如果这一情节属实,真让人匪夷所思!这在上海基本上是天方夜谭。因为工作原因,我们经常在上海各公证处做公证。就笔者了解,目前上海各公证处对于公证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即使有“关系”,也很难作出当事人缺席的“协议”,除非公证文书本身就是假文书。上几个月,我们曾经在办理一起群体事件的时候,和上海某区公证处就继承问题有法律认识上的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可以作放弃继承公证,但公证处出于慎重的考虑,认为不能做放弃继承公证,后来即使政府部门出面,某区公证处也没有放弃他们的观点,最终使得解决方案重新调整,这让我内心非常佩服。俗话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对必需双方均到场进行意思表示的“协议”作出“缺席”公证,在本案中即使属实,笔者想也绝非空前绝后。但在一个规范的城市管理中,一个公平的交易系统内,一个法治社环境会里,公证处“不公正”地出具单方参与的“协议”公证书的做法,不仅违法,而且害人!
(五)媒体,在司法实践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
央视的表现在本案中也是一个“亮”点。先是2010年的节目,对女方曹婕有利;接着是2011年的节目,对李强有利。笔者在收集资料时,甚至发现有“消息”披露说因为此案,央视有记者被追究责任、开除央视。笔者也注意到有些网友发出质疑,前后两部内容相反的节目,我们该相信哪一部呢?!有些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2010年的节目偏向女方;2011年的节目偏向男方”。不论网友的评语是否正确,作为权威新闻媒体机构,给观众这种感觉,肯定不是一件好事。
媒体的力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不仅必要,而且伟大!在目前的国情中,我们还是需要媒体,或者说是非常需要!正如朱镕基总理为央视“焦点访谈”节目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笔者也有若干案例,在无奈之下借助媒体力量伸张公理。但正因如此,笔者逾加感觉,媒体公正,才至关重要!
最后,借用曹婕律师就央视“一个女人的5本日记”律师声明中的几句话,再给媒体提个醒儿:“中央电视台不是法院,无权也无能力查明双方争议的事实真相,记者更是未深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整个报道就是捍卫李强的利益、支持李强的说辞,恶意中伤自贡市的政务、司法环境,严重影响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加深了民众对政府的抵触情绪,制造不和谐因素,严重违背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由此可见央视也将承受一定的压力,如何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看来不仅是“体力”活儿,更也是“技术”活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