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疯狂日语到“疯狂”家暴 从幸福时代到“悲情”世界

2020-03-11

——兼对配偶一方隐名持股问题研究

题记

一个是全球著名日语口语专家

一个是普通的澳大利亚离异女人

“疯狂”男人缔造疯狂事迹

“悲惨”女人承受悲惨伤楚

法律要点

涉外婚姻的案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有哪些?

境内外两次婚姻登记,结婚时间应如何起算?

如何认定法律中所规定的“家庭暴力”?

配偶一方隐名持股如何认定?

法院如何裁定保全行为的?

前车之鉴

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如何?

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及应对策略有哪些?

作为名人应如何处理名下巨额财产?

家庭主妇如何处理夫妻财产与夫妻感情之间的关系?

一、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敬请原谅)

    据调查,中国有3成左右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家庭中,较大强度的家庭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 参见:张珊珊“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载自《扬子晚报》2004年第11期第5版。]而自2011年9月4日,大壮“家暴事件”在网络媒体上曝光后,一时间,家暴成为广大网友及人民热议的话题,而疯狂日语的创始人大壮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自此,大壮除了“疯狂日语”之外又有了新标签——家暴代言人,本篇故事就让我们来揭开主人公大壮家暴事件的始末及其与妻子美琪感情发展历程。

    “疯狂”而出名的日语狂人

    大壮,在中国,几乎是个家户喻晓的名人,尤其是80以后的学生,在中学阶段没有人不知道大壮的Crazy   Japanese,尽管不是所有人学习过大壮的课程,但大壮的名气及其数千人甚至上万人一起学习的场面几近疯狂。

    大壮,祖籍四川。中学时代的大壮并没有显示出过人的日语天赋,相反地,求学期间因为对学习失去兴趣而想要退学,甚至到了大学时代也曾多次补考日语。后来由于大壮独辟蹊径,从口语突破,并独创性的将考试试题变成朗朗上口的句子,然后脱口而出,不可谓不疯狂,而且在此基础上,大壮摸索总结出一套独特的以一个非日语专业的日语学习失败者为基点的日语学习方法——集“听说读写译”于一体的疯狂日语,在发音、口语、听力和口译上均卓有成效。1988年,大壮公开发表演讲介绍这套方法,并开始应邀到各大、中学传授疯狂日语。大壮打破国际上语言课小班的惯例,数千人甚至数万人一起上课,并且他也是著名的独立口译员、双语主持人和澳大利亚总领事馆文化处、农业处和商务处的特邀翻译,被称为“万能翻译机”。现任四川思创主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大壮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因工作而相识的意外情缘

    大壮的妻子美琪,是个澳大利亚人。两人的相识曾经被传为佳话,但是大壮家暴事件曝光后,两人对于相识的缘由开始有了分歧。据大壮称,两人结合的目的只是为了教育实验,这一说法让广大网友及疯狂日语的粉丝大跌眼镜,对此,美琪接受某人物周刊的采访时称,“我们是因工作相识的,可能真的是不浪漫,但也绝对不是他(大壮)说的,结合的目的只是为了教育实验”。

    据美琪称,1999年美琪第一次来中国,那个时候,她是澳大利亚悉尼一个学校的老师,对于来中国第一天就遇到了大壮,美琪认为是缘分。那天大壮在吉林的一个学校有活动,后来,与大壮他们一起去松花湖玩,期间有个孩子抱着一只玩具狗,美琪就张大嘴巴说“DOG、DOG”,这引起了大壮的注意,大壮就问,为什么嘴巴张的那么大。美琪说这样能让孩子把嘴巴打开。大壮很激动,说:“这也是我的方法”。并说,晚上他有个活动,让美琪一定去看一下。就这样,美琪经常参加一些大壮的活动,两人开始相识。

    因执着而相爱的涉外婚姻

    之后,在大壮的执着要求下,美琪又去大连参加了一次大壮的活动,活动结束后,大壮说在长春还有一个夏令营并执意让美琪参加,那年的夏令营他们一起给学生上课、晚上一起写东西、备课,一天工作十五六个小时的他们并不觉得累。而据美琪称,他们有很多相似的地方:特别爱学生、爱工作。而美琪在澳大利亚的两次离婚都是因为前夫受不了美琪一直工作的状态。

    夏令营结束后,大壮表示了希望美琪能留在中国的想法,但是美琪没有同意,回到澳大利亚之后,美琪发现自己的教学环境与中国这边相差甚远(实际上是与大壮的教育模式相差甚远),大壮也执着的向美琪发出邀请。一个月后,美琪做出了再次到中国并与大壮合作的决定。

    据美琪称,大壮有很多女性朋友,当大壮约其他女性朋友的时候,美琪心里开始痛苦,此时,她发现自己已经爱上了大壮。而据美琪的一个朋友说,那时大壮也是爱上了这个澳大利亚女人,只是因为怕拒绝而没有开口。

    在美琪提供的一本封面印着“幸福每一天”的相册里,收入了他们最初交往的那些闪亮的日子:美琪坐着写教案,大壮在椅子后给她按摩;两人一起在海边散步,在沙滩上拿着纸笔讨论工作……

    因家暴而隔阂的陌路人

    2011年9月4日,一个网友在微博上传的几张照片,照片中一名外籍女子的额头、耳朵、膝盖等多处受伤。这段微博写道:“大壮,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后经证实,这名外籍女子正是大壮的妻子美琪。事件发生后,一方面美琪不断在更新微博情况,另一方面则是大壮的不回应。

    大壮另外透露,2011年9月,沉默了数日的大壮接受新浪独家采访时首度正面回应“家暴门”。大壮承认对外籍妻子美琪使用了家庭暴力,两人在11日又发生了冲突。而对于自己没有在第一时间回应这件事,大壮是这么认为的:如果在事发时就站出来回应,那么两个人很可能就会互揭12年来的疮疤,如果我当时立刻反应,我会在微博上全面攻击我的太太,因为我处在暴怒状态,你既然毁了我,我也要毁了你,这是一般人的状态。

    9日,回上海后,他已经和妻子美琪去派出所签订了和解协议,承诺不再发生家庭暴力。根据某网站的报道,这份和解协议大致包括以下四点内容:1.大壮做出公开道歉;2.承诺不再发生家庭暴力;3.为某妇女协会象征性捐款1000元;4.接受心理咨询师帮助。

    这次和解协议签订后,美琪也意识到微博给大壮带来的影响,她说从来没有想过伤害大壮,伤害疯狂日语,我只想帮助他。那时的她还没想到离婚,她说:“我还爱着大壮,希望他能有所改变,这个家还是完整的。”

    在这之后,大壮也按照协议约定接受过心理治疗,同时美琪也要求大壮在孩子面前承认家暴不对,告诉孩子他依然爱她们。据美琪称,大壮接受了这一要求,美琪还满怀希望大壮能够拿出一些精力放在孩子们身上,但是她失望了。据内地某报报道,大壮曾称:“我可以不要家庭,我不可能说因为家庭牺牲事业,那我就没有价值了。”从那一次起,美琪再也没有见到大壮,直到离婚诉讼的第一次开庭。

    离婚案四次开庭,长期未果

    美琪说大壮每月只回家一两天,对家照顾极少。美琪称大壮曾经在媒体上公开表示与其没有感情,结婚时为了研究澳大利亚家庭教育而做的一个试验,孩子只是试验品,这种说法极大的伤害了美琪,而家庭暴力的存在再次伤害了她的感情。因此美琪起诉了离婚,要求自己直接抚养3名子女并且要求分割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1)第一次开庭,大壮庭前同意离婚

    2011年11月25日上午九点,经大壮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某法庭不公开审理了大壮的离婚案。对此,美琪说,希望有一个公开的审理,这没什么可隐瞒的。大壮在庭前对媒体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更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美琪的代理律师称,双方最大的争议在财产上,美琪说,大壮掌控着疯狂日语的所有收入,从不向其披露,甚至用婚姻期间的收入以他人名义大量购置房产,包括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都是在大壮妹妹的名下。目前美琪也已经申请法院调查大壮的财产状况,但法院是否启动调查还需合议庭商议后作出。

    庭审进行了三个半小时,大壮和美琪走出法庭后称,法庭对双方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调解,但调解尚没有结果。

2)第二次开庭,大壮未露面

    2012年2月26日,双方的离婚案第二次开庭,大壮因为在外地,得到法院允许后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出庭质证。据《法制晚报》报道,法院查出大壮名下有20余处房产,此次开庭依然没有公开审理,在开庭之前,面对众多媒体追访,美琪的脸上始终保持着笑容,她一再强调:今天主要是谈孩子抚养权问题,孩子肯定是第一位的。美琪的代理律师则声称,他们今天将围绕大壮的财产情况将提交38项证据。

    除了大壮没有出庭外,与第一次开庭不同的是,大壮在第一次开庭前,发微薄称:“今天我要和太太见面了,不是在家里,而是在法庭。我心中没有抱怨和仇恨,只有接受、宽容和感恩,甚至是思念。个性、文化的差异不是意志能够超越的,我会处理好这件事情。这四个月,我的家庭事件让亿万疯狂日语学习者、爱好者和追随者感到困惑和痛心,我向大家和我太太、三个可爱的孩子再次深深致歉”。而这次开庭前,大壮同样在开庭前发了微博,但是只字未提离婚案第二次开庭的事宜。不再像上次开庭前发微薄“抒发”自己对妻子、家庭和孩子的深情。

3)第三次开庭,“反家暴”志愿者法院门前声援美琪

    2012年7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某法庭,第三次不公开审理大壮与美琪离婚案纠纷,在开庭前,据媒体报道,有数名脸上涂着“家暴”妆容的志愿者拉起“反对家暴,支持美琪,推进法治”的千人签名横幅声援美琪。

    此次开庭的焦点依然是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问题。由于大女儿已超过10岁,可以自行决定和谁生活,所以大壮说会尽量争取另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并且希望有折中的办法来解决。对于财产问题,美琪的代理律师说,他们原本查到大壮有22套房产,但是其中有10多套已被转移,他本人,名下还有8套,为了尽快了结官司,美琪现在只要求分割这八套房产。而大壮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大壮大部分的财产为2000年和2002年的,属于婚前财产。

    庭审三个多小时后,大壮及其代理律师先后走出法庭,尽管已经是第三次开庭,但是法院当庭并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千呼万唤,判决出炉

    可以说,美琪与大壮之间的离婚诉讼尽管不是时间最长的,其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金额也不是最多的,但是,其受关注程度却也是前所未有的。

    经过法院第四次开庭,法院判决大致如下:

    准许美琪与大壮离婚;

    美琪与大壮所生的三名子女由美琪抚养;

大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分别向三名子女支付每人每年10万元;

大壮自本判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美琪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

大壮名下的上述股权归大壮所有;

大壮名下的商标权归大壮所有;

大壮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美琪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驳回美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因知名人物“家暴”而名声大噪的涉外离婚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可以说,上述判决内容是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美琪的预期要求,也抚慰了美琪一度受到极大伤害的心灵。

二、法律要点

(一)涉外婚姻的案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本案中美琪是澳大利亚国籍,根据媒体的报道,大壮与美琪于2005年4月22日在澳大利亚悉尼注册结婚,2010年又在中国登记结婚。那么美琪能在中国起诉离婚吗?事实上,涉外婚姻法律服务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与国籍交流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的跨国婚姻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需要语言、国际司法冲突规范、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国家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的深入研习与实务的掌握。总体来说,涉外婚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问题。我国法院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涉外离婚案件也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当然比较有争议的一点是双方均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的处理,这个再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当然在本案中,大壮作为中国籍,所以,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美琪在中国起诉离婚是没有问题的。

    第二,涉外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我国的相关冲突法规定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该规定,若要确定双方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则应依据婚姻缔结地法律来进行判断;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则因双方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故应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所以美琪与大壮的离婚纠纷案件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三,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同样对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判决,在我国也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这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承认或者认可程序才可以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四,涉外婚姻案件法律文书的公证与认证。在我们代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结婚时再国外登记注册的,那么当事人的结婚证书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如果其本人不能来进行离婚诉讼,他的身份证、起诉状和离婚意见书等材料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或者直接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公证。

(二)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有哪些

    离婚案件一般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以及是否存在过错方等争议焦点,本案中几乎涉及了上述离婚案件的所有争议焦点。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一般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要看双方是否感情破裂。这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本案中,如果大壮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美琪就需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目前对其最为有利的就是大壮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二,孩子抚养权问题。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双方的陈述,大壮与美琪育有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已经超过十岁,所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女儿有权决定由谁直接抚养。所以本案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议主要是指两个小女儿的抚养权。对此,在第一次开庭前,大壮曾表示愿意将三个女儿的抚养权交给妻子。但是目前,大壮表示会努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子女的,并且双方均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折中的方法裁判,当然在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中,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排除考虑孩子们由于一起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而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一方的可能。

    事实上,经过法院四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三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美琪所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三名子女出生后一直痛美琪、大壮共同生活。但是现在三名子女同美琪一起生活,同时三名子女中最大子女已经年满10周岁,经法庭询问,其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法庭尊重其意愿,由美琪直接抚养。另外,根据审查情况,长期以来,美琪主要在家抚养三名子女,大壮也认可美琪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与美琪长期共同生活,改变生活教育环境对他们的成长不利。故法院最终判决三名子女由美琪直接抚养。大壮每人每年支付十万元的抚养费。

    第三,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在本案中除了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外,还有一个争议焦点是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的问题。根据美琪申请法院的调查结果,大壮名下有20余套房产,但是在第一次开庭时大壮予以了否认,大壮称自己没房、没车、没钱。大壮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要看双方结婚时间,这又引申出双方结婚时间的界定问题,以下会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是否存在一方过错。本案中大壮存在家暴的行为一度引起热议,但是大壮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过错,还要等待法院的判决。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以下会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境内外两次婚姻登记,结婚时间应如何起算

    本案中一个很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对于与财产分割密切相关的大壮与美琪结婚时间的界定,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美琪能否分割大壮名下的大部分房产与银行存款,双方对此分歧很大。

    根据媒报的美琪代理律师透露,经过法庭调查,已经查出大壮名下有21套房产,加上大壮自己申报的2处房产,共有23处房产,个人账户存款则有574万元。根据美琪的代理律师所说,这些都应该是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对婚姻缔结时间却产生了分歧。

    根据证据显示,大壮与美琪于2005年4月22日在澳大利亚悉尼注册结婚,2010年又在中国登记结婚,所以大壮认为应该以后一个时间即2010年为准。如此一来,与大壮共同生活12年的美琪,如果以2010年为双方结婚时间,美琪可能无缘上述大部分房产。但是美琪认为:自已与大壮共同生活了12年,双方的大女儿都已经10岁了,结婚时间怎么能是2010年呢?她表示自己除了“大壮太太”的身份外,还是“大壮孩子的妈妈”、“疯狂日语的教师”。所以美琪一方认为其婚姻缔结的时间应该是追溯到2000年。

    那么大壮与美琪的结婚时间究竟是大壮所说的2010年在中国登记结婚时还是美琪所说的2000年两人一起共同生活开始?

    这里涉及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在民法领域就不再有新的事实婚姻产生了。但仍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存在,对于这种问题在法律上的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还是倾向于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的共同意愿,并且双方均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事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共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本案中,美琪与大壮由于其共同生活的时间是自2000年开始,所以其显然构不成事实婚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起算。所以,美琪及其代理律师如果能够证明其自2000年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其结婚的时间可以追溯到2000年,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部分的证明是非常严苛的,并非如美琪所说因为双方早在2002年就育有一女即可完全证明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四)如何认定法律中所规定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认定是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这也是本案引起广泛社

    会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在实践中人们时常感到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保护不到位,家庭暴力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究其原因可能还是在于家庭暴力在认定上较为严苛,使得举证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本文就这一问题简单进行分析。[ 吴卫义、张寅编著:《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首先,家庭暴力的认定与构成。

    从法理上说,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与发生在两个不具有身份关系的的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都是对于对方的一种伤害行为。但是考虑到这种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具有夫妻关系的两者之间,故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着一些差别。通常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伤害行为。伤害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挨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医治等。

    第二,达到一定程度。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上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家庭暴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证明:一是程度上要达到轻微伤,二是在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

    第三,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暴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在双方相互推搡中乙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是处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是家庭暴力。

    其次,家庭暴力的类型。广义的家庭暴力的类型有很多,概括起来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1)身体暴力。狭义的家庭暴力就是指身体暴力,在我国《婚姻法》中所描述的家庭暴力所主要针对的对象就是身体暴力。这也是我国家庭暴力中最主要最普遍的表现形式。身体暴力常常给人造成非常直接的上海结果,是对受害方的人身权的严重侵犯,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2)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指双方并不产生肢体上的冲突,而是由加害方通过恐吓、控制、辱骂等方式摧残受害者的精神,使其精神处于长期巨大压力之下。通常来说,在实践中精神暴力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就明确规定“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为家庭暴力,将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并列为构成家庭暴力的一种。当然,在实践中由于该种伤害发生在受害者的内心,法院无法通过受害者的举证,从而难以认定其受到了伤害,也难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发生。

    3)性暴力。性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性暴力是指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另一方的意愿以暴力、斜坡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性暴力由于是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的行为,受害一方很难举证,除非造成受害一方身体上的伤害,否则很难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

    4)冷暴力。冷暴力是现在比较流行常见的词语,夫妻之间的冷暴力是指夫妻之间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行为。冷暴力作为一个较新的现象,法律上并没有将冷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时由于冷暴力不同于身体暴力,取证难,界定难,定性难,同时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以借助妇联等调节机构的协调为主。

    综上,结合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上海夫妻感情等。

(五)配偶一方隐名持股应如何认定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未被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为公司股东,但实际出资的人。与之相对应的是记载在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挂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之间一般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明确由隐名股东出资以挂名股东的名义投资公司;由隐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公司管理中挂名股东将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等重要事项。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隐名股东”一词,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将其称为“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现法律纠纷时的法律适用与判决标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由隐名股东问题而引发的案件屡见不鲜,而且在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为了避免离婚财产分割中对方分走巨额财产而选择隐名出资的事例也非常多见。

    本案中,大壮在诉讼过程中曾经不止一次的陈述自己没房、没车、没钱,但是实际上,大壮不仅有钱而且还有自己的公司。根据相关信息可知,大壮现在是四川思创主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广东大壮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而这两家公司均隐含“大壮”名字,当然,据媒体透露,大壮并不直接持有上述两家公司的股权,而是采用隐名投资的行为,是“隐名股东”。那么,在与美琪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美琪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大壮在上述两家公司的财产权益呢?

    如果要主张分割大壮在上述两家公司的财产权益,对于美琪来说首先要启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大壮是上述两家公司实际出资人及实际股东的资格。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处理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时,涉及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主要是维护商事关系中的自由和诚信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的真实意思得到贯彻。而对于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法院则侧重于遵循公示主义的原则和外观主义的原则来进行认定,以维护商事关系的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上述法院在外部关系上的一般处理原则主要是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那么本案这种情况下是采用何种原则处理呢?在实践中一般是看其隐名投资行为是否成立,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配偶一方是隐名出资人,即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那么,本案的美琪是可以主张分割大壮在上述公司的财产权益的。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性在于,大壮不仅是上述公司的董事长,而且是公司的“核心价值”所在,大壮公司的经营、运作及其相关产品均离不开“大壮”的品牌,可以说,大壮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完全依据大壮名下的存款、房产及公司工商登记中的盈利而简单的估算,应该考虑“大壮”品牌效应所带来的价值。

(六)法院如何裁定保全行为的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大壮家庭暴力的行为,并且判决大壮支付给美琪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人民币。对此,鉴于大壮之前人身伤害的行为,美琪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的保全裁定。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所谓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是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在离婚案件中,针对家庭暴力等侵权行为,加拿大、美国等国有“禁止令”制度。在本次修法之前,我国在这方面立法尚属空白。这次全国人大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总结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法诉前禁令的经验,与财产保全制度并行,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结合离婚案件的具体实际,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行为保全的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一方实施家暴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实施暴力一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止实施暴力,以防止使弱势一方受到更大的伤害;第二个方面,是针对双方都要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监护权的情形,配偶一方可能会采取转移、隐匿未成年子女,从而影响法院对子女抚养归属的处理,需要立即制止这一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当事人作出转移、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本案当中,法院根据受害人美琪的申请,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大壮殴打、威胁申请人美琪,如被申请人大壮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对于行为保全的法律执行力方面,有些人可能会产生不同想法或质疑,在法院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没有停止暴力侵权的行为,或仍将孩子进行了隐匿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因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执行,拒绝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执行保全裁定一方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审理法官完全可依此情节,在最终离婚判决中作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判决结果。

    当事人提起行为保全的时间需是在诉讼过程中,即案件已经立案进入了诉讼阶段。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在诉讼之前进行行为保全的,因无法律依据暂不能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这一点还需要下次修法时进一步完善,或期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操作层面上有所突破。

三、前车之鉴

(一)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如何

    大壮“家暴门”事件让社会再度关注家暴这个并不陌生的话题。今年来,家暴成为破坏家庭幸福和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统计,中国有33.9%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婚家庭中,强度较大家庭暴力屡见不鲜。所以,家庭暴力也是造成夫妻分道扬镳的重要因素之一。北京市一中院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现象十分严重,并且当事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

    前些日子,有消息传出“反家暴法”已经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论证项目,这意味着社会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已经被上升到了立法的层面。但是,目前来看,尽管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甚至《民法》、《刑法》等对家庭暴力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规定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个人隐私而不愿介入。

    所以,大壮家暴门事件能够引起社会关注,说明社会的主流痛恨家庭暴力,说明人民大众也反对家庭暴力,人民也急切呼吁“反家暴”相关法律的出台;而关于“反家暴法”纳入立法论证的说法,说明国家也关注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的立法是必然趋势。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及应对策略有哪些

    家庭暴力的产生不是个别现象也不是某个国家某个家庭特有的,而是一种社会现象,家庭暴力有着自身的特点,比如施暴者往往是男方,具有家庭性、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家庭暴力的形成也不是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对我国而言,家庭暴力的成因包括社会的、历史的、生理的、经济的原因等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观念是形成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虽然“男女平等”的观念早已被大众所熟知与认可,但是在偏远的地区或者在城市的部分人中还存在着“男尊女卑”的观念,甚至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一些受害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使得家暴现象普遍并且不为人知。如本案中如果不是美琪将大壮家暴的事实在微博上发布,就没有人知道这件事情,也不会引发大壮“家暴门”事件。还有些实施家暴者甚至认为,夫妻之间的打骂是家庭内部的申请,其他人管不着,从而更加使得家暴现象肆无忌惮。

    第二,社会关注度不够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家庭暴力一般被认为是家庭的私事,如上述分析的一样,一些受害者甚至认为是“家丑”而不愿外扬,所以造成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布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这些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宽容。

    第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家庭暴力发生后得不到救济的原因。尽管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是针对家庭暴力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家庭暴力发生后或家庭暴力发生前没有适合的有针对性的法律予以规制。

    第四,经济收入的差距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诱因。在现在社会中,很多家庭的经济来源于丈夫,同时很多女性在择偶的时候选择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的奉献家庭。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在家庭中夫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而男性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自身优越感也会逐渐滋生,如果心态不正,往往会成为家庭暴力的诱因。

    总之,家庭暴力的形成不是单个原因造成的,其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受害的家庭成员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伤害,而且还严重威胁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由于受害者不堪忍受施暴者长期家庭暴力而引发极端的刑事案件的事例也并不鲜见,所以,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正如上面所述,家庭暴力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所以,应对家庭暴力不仅是某个家庭的事情,也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笔者认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有以下几种对策。

    第一,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自我保护的司法观念。尤其是对于经常受到家庭暴力影响的人来说,要主动寻求救济,抛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来说,更要懂得珍惜爱护眼前的生活和眼前的人,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行为。

    第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我国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散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中,对于家庭暴力尽管没有针对性,但是如果适用得当,对于家庭暴力的制止与预防有很好的效果。比如说,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法院第一次审理一般会不予判离,但是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当的放宽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那么将有利于震慑不愿离婚的施暴者。

    第三,构建反家庭暴力法。目前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另外,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相关的法律。因此我国今后的立法中也有必要将反家暴法列入议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有专门的法律可依。

(三)作为名人,应如何处理财产

    本案中,大壮是名人,在广大青年中有着较高的声誉度和影响力,处理财产的方式自然也会受到众多“粉丝”的关注与评价。由于其行为已经具有“标杆”的作用使得其行为已经不能单单理解为普通的个人行为,而是“公众”行为。那么,作为有影响力的名人其应该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呢?这一点值得关注与探讨。本案中,根据庭审情况来看,大壮有多达20几处的房产,对于其财产的性质来看,是合法拥有,这无可厚非。但是是否合适,是否给社会及广大青年带来非良性的影响,值得探讨。近年来,由于名人在打理财产时的失当处理,不仅给自己的声誉及名誉带来很坏的影响,而且在社会上,尤其是对广大青年来说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名人处理财产应该三思而行,必要的时候律师介入也是未尝不可的事情,否则于己于人均非益事。

(四)家庭主妇性女性如何处理夫妻财产与夫妻感情之间的关系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提升,在普通家庭中,女性越来越多的走出家门,选择独立。但是在男女“经济实力”悬殊的家庭中,女性则更多的选择回归家庭,或者是在部分男权相对严重的地域,仍大量存在“男主外、女主内”的现象。对于男女在经济实力上差距大的家庭来说,由于男方事业上的成功,作为妻子的女方或许是没有必要在外拼搏,或者即使是工作也多是打发时间型的。从接触的大量离婚案件来看,很多女性在安于无忧无虑的生活时,忽略了对丈夫工作的关心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监管”。这一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会显得非常被动与不利。另外,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女主外、男主内”的现象也在悄然增多,这也是一个新的特点,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家庭中的男主人则不要一味的安于生活,在工作上、生活上同样需要给予对方关怀与支持。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