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主张经济补偿

2020-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堪称我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生活密不可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关于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本条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其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民法典》对此予以明确回应,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


今天我们从“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经济补偿如何确定”两个方面来展开学习:


01、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


在《民法典》之前,《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两部法律虽然都对此有类似规定,但是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才适用离婚补偿规定。《民法典》本条删除了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采取的何种财产所有制,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2、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列举的几种情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3、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主动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以主动提出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裁判。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须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离婚时提出,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一方就此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02、关于经济补偿如何确定


私人事务领域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时,方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依法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因此,经济补偿的确定,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比如下面事例:


1、小徐研究生毕业工作三年后与小陈结婚,婚后一年生育了小孩,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两人决定由小徐辞去工作,全职照顾家庭,此后两年内小徐做起了全职太太,负担了绝大多数照顾家庭的义务,然小陈却因工作繁忙,经常回到家与小徐因琐事吵架,对小徐施以冷暴力,小徐觉得自己放弃了事业发展全心全意照顾家庭,对此感到非常伤心,提出离婚,小徐此时可否主张小陈给予经济补偿?


答:可以。根据条文规定,小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做家务、照顾小孩和小陈的起居,负担了绝大多数的家庭义务,其有权在离婚时向小陈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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