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二手货,迈向财富巅峰创传奇 上演离婚门,陷入财产分割引纷争

2020-03-11

——尤文码头创始人巨额财产分割案

题记

摆地摊起步的富豪,人生具有哪些传奇色彩

创始人深陷离婚门,尤文码头会有怎样变数

挂牌首日逆势大涨,公司如何缔造新的记录

码头老板申请离婚,巨额赡养费该如何应对

法律要点

香港离婚制度对本案有何影响?

内地与香港夫妻财产制对本案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大股东离婚对尤文码头股权结构有何影响?

内地与香港对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何特殊规定?

前车之鉴

为何上市公司大股东纷纷传出离婚门?

我国现有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应该如何反思?

一、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事之处,敬请原谅)

    题记中的“地摊富豪”、“创始人”、“码头老板”说的都是一个人,那就是尤文码头的创始人、靠买卖二手货走上财富巅峰的宋姚臣。

    农民出身,志向远大

    宋姚臣出生于香港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1986年高中毕业的他,家中属于赤贫,为了养家糊口,只好辍学在家。由于学历不高又没有什么专长,只能到香港尖沙咀摆地摊为生。

    慢慢的,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宋姚臣逐渐与一般的地摊小贩有所不同,除了是地摊的小贩外,他还是一个“思想者”。为了追求更大的突破和赚更多的钱,他开始关注一些时尚杂志,从时尚杂志中获取灵感,寻找能满足人们虚荣心的服饰和渠道。后来,他开始仿照世界上著名品牌的服饰,并与生产厂商联系生产加工。之后以一两浙的价格出售,尽管所获利润微薄,但是他切身的体会到了人们对名牌、品牌服饰的需求。

    1993年,他开始关注二手名牌的倒卖,如果仿制的名牌服饰都能够受到人们的青睐的话,那么,二手“原版”品牌服饰岂不是更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况且在价格上还可以更高一点儿,相应的利润就会丰厚。不过,这个想法想起来容易,实现起来难。用他自己的话说,这也不过是他“奢侈”的想法:品牌服饰,进价高,所需的成本就会水涨船高。而对于一个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地摊小贩来说哪里能找到那么多钱呢?

    然而,一旦想法有了。并且认定是可以成功的想法后,总是忍不住找各种理由催促自己去实现。而此时,宋姚臣的一个朋友开始在香港经营一个奢侈品店。朋友和他说,那些富家千金、女明星们家中,很多都只是追逐新鲜,家中有的是弃之不用的品牌服饰。为了能够更多的接触这些人,他放弃了小有成就的店面,去了一家奢侈品店做了普通的小店员。而这为其远大的志向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八年抗战,大有成果

    而正是这扎实的一步,宋姚臣用了八年的时间。宋姚臣这个奢侈品店的店员一做就是八年。在这八年中,他结识了大量的明星、名媛、富家小姐;在这八年中,他不仅了解了她们到奢侈品店的频率,更了解到了她们“喜新厌旧”的共同爱好,喜的是新款式,厌的是堆积在家中“穿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旧款式,这些所谓的鸡肋,大多都有八九成新,有的甚至都没有穿过一次;在这八年中,他还了解到了更多人对品牌服饰追求热度的升温,而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满足自己的这种虚荣心。

    凭借着这八年不懈的考察与人缘的集结,2001年,宋姚臣的二手品牌服饰店开张了。他为他的店取名为“尤文码头”。八年来积攒下的人气没有让他失望,那些明星及富家女的品牌服饰确实是多,让他看得眼花缭乱,而且成色也非常的新,很多只用过两三次,甚至是一次也没用过。

    然而,事情似乎并不像他想象的那样红火。按理说,货源有了,人脉有了,然而下家客户却不怎么热心。这一点让宋姚臣很是苦恼,然而上天总是眷顾有准备的人,一个偶然的内地考察的机会让宋姚臣明白了一个道理:

    那是在一个初春的天气,他路过一个菜园时,发现一个老伯在大量采摘还很是稚嫩的蔬菜,这显然不是自己食用的,可这些菜明明还可以长的更大,卖的价钱更好,老伯为什么会这样做呢?自认为很有商业头脑的宋姚臣实在想不明白,忍不住好奇便上前询问。老伯说:现在种植蔬菜的多,而且蔬菜本身完全成熟的时间是差不多的,如果都等着完全成熟时上市,那么肯定会供过于求,蔬菜的价格就上不去了。所以赶在部分蔬菜大规模上市时出售,不仅能卖上好价钱,而且还出手的快。

    宋姚臣突然恍然大悟,卖二手服装何尝不是如此呢?尽管菜农不懂什么经济学原理,也不会什么高深的理论,可老伯说的不正是“时间差”和“周转率”吗?

回去后,宋姚臣把老伯卖蔬菜的理念运用到自己的生意中去。这种理念的核心是“舍得”,关键是一个“快”字。对于收到手的服装,尽管只是微利,也要及时卖出;对于那些库存较多的服装,即使是赔钱,也得降价销售。卖蔬菜等要赶时节,名牌服饰更是“时尚”之物,一潮一潮的,你必须踩着潮头走。只有快速“挖”仓出货,才能避免潮退货贱。

    快速销售,也就减少了库存,节约成本,能腾出资金在品类齐全上下功夫,就像是挖了土豆种西瓜,在品类多中获利。他们在欧美等地雇了几名驻外采购人员,通过网络平台从各国专业买手那里取得市面上难得见到的款式。人们总能从尤文码头买到各种经典款式,再怎么“一款难求”,尤文码头也会在一个月内把它摆上货架。因此,尤文码头的人气在香港比哪一家奢侈品店都要旺。如今,他们一周内销售的品牌服装都会有数千个甚至上万件之多。

    成功上市,创造传奇

    2011年5月,尤文码头成功在港交所上市,在上市当日,港股大跌500点,然而尤文码头却实现了逆势上升,大涨近7成。加上之前获得了近2000多倍的超额认购,尤文码头打破香港证券史的数项纪录,同时打破了2011年主板新股首日升幅及赚幅两项纪录,成为新的历史纪录的缔造者。

    上市后尤文码头公司总市值近15亿港元,市盈率达到25倍。尤文码头不仅仅满足了人们对奢侈品的需求,改变了人们的购物习惯,也让宋姚臣一夜之间跻身亿万富豪行列。尤文码头挂牌首日,香港多家媒体均称:“太出人意料了!”香港二手品牌服饰店尤文码头令人心跳加速。在市况低迷、其他新股表现平淡的情况下,尤文码头市场反应之热烈超乎预期。最大的赢家当然是宋姚臣先生,上市首日,宋姚臣持股价值就高达13亿元之多,相当于尤文码头的75%。

    历史的成功并没有阻止尤文码头前进的步伐、更没有限制宋姚臣更远大理想的发挥。由于内地消费者的贡献已经成为尤文码头发展的一大支柱,而且这一趋势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持续,因此宋姚臣曾表示,上市募集的资金约七成将用于开拓内地市场。现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均有尤文码头的店面,而我们更加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尤文码头有实力开拓更广阔的市场。

    功成名就,陷入离婚

    然而,世界上似乎没有所谓的“十全十美”,亿万富豪的背后总是会有让他们没法逾越的鸿沟——离婚。而离婚分割财产,正是亿万富豪们心中永远的痛。

    根据香港有关媒体的报道,尤文码头创收人也是尤文码头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局主席宋姚臣曝出正与妻子张美娜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程序已交由家事法庭处理。有人指出,有关手续已接近最后的阶段,如果法庭正式批出离婚令,那么宋姚臣先生或许会支付包括赡养费在内的涉及逾亿元的大笔款项,这令市场忧虑其个人财政状况是否会进一步影响上市公司。尽管,宋姚臣曾对媒体披露,自己的财政不存在困难。

    宋姚臣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拒绝证实赡养费金额是否过亿,并称“这是法庭内部机密,不能对外透露”。宋姚臣强调自己没有财政困难,因为其在申请离婚前早就与妻子张美娜达成了财产分配协议,现阶段没有打算变卖资产,并且尤文码头的股份仍然由自己持有,不会有所变动。

    除了上述巨额赡养费人们比较关心外,对于两人为何离婚也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毕竟在艰苦的创业阶段,两人并没有产生感情的问题,为何到了功成名就之时,却后院起火呢?对于一直研究资本市场及企业家事的人来说,或许这并不新鲜,因为有太多太多这样的前例了,那么,宋姚臣的感情危机是否也像其他富豪一样呢?据消息人士透露,宋姚臣是2012年年初开始与张美娜办理离婚手续的,主要是由于张美娜不满意宋姚臣对婚姻不重视的态度,二人分别委托了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处理离婚事宜。据我们研究统计,宋姚臣目前的所持资产市值超过20亿元。而其在上市公司尤文码头尽管持股比例近七成,但是市值仅3亿余元,占其全部财产的比例不多。

    根据香港离婚的法律程序,如果两人同意离婚的话,手续一般会持续6到7个月,如果双方有争议,那么可能延长至1到2年。关于其双方离婚的进一步情况,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但是,其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香港离婚财产分配与内地离婚财产分割的差异值得研究与探讨。

二、法律要点

(一)香港离婚制度对本案有何影响

    香港现行法律沿用英国法律,香港的离婚程序与内地双轨制的离婚制度不同,采用单轨制。在香港,无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均需采取诉讼程序,没有协议离婚之说。在诉讼程序离婚中,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采取双次符合判决程序,即所谓的临时判决和正式判决。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离婚命令起初应为临时命令,在一般情况下,自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离婚命令不得变为最终命令,除非首席按察司通过命令或法院裁决方可缩短有效命令的形成时间”。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上述案情中,有人指出如果宋姚臣、张美娜双方均同意离婚的话,需要6到7个月时间的原因。

    临时判决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初决,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给当事人处分考虑的机会,以及为最终判决做准备。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最终判决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终决,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可以改变临时判决,也可以和临时判决相一致。在一般情况下,临时判决三个月内,婚姻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都可向法院反映不同意临时判决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法院将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作出不同的决定,包括:撤销临时判决、指令进一步调查、作出最终判决等。

    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自结婚当日起计三年期间届满前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所以,在香港,离婚当事人结婚未满三年的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呈请,例外情况除外。该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一般是指申请人的境况非常困难,或被告人行为极端恶劣,法院在接获请求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批准在结婚三年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所以,在香港,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结婚满三年。这事实上从根本上降低了离婚率尤其是闪婚闪离的数量。除了前述离婚的前提条件外,离婚的实质要件规定在《婚姻诉讼条例》第11条,该条规定:婚姻破裂到无法挽回程度,是婚姻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离婚的唯一理由。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离婚诉讼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只是在《婚姻诉讼条例》中规定了,在审理申请离婚的诉讼案件中,法院认为合适的时候,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即为有效。

    结合本案来看,宋姚臣是2012年一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的,按照香港法律的规定,他们首先是得到一个临时判决,而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终判决,至此,双方的离婚才算完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事实正如宋姚臣所说的,他在提起离婚呈请之前就已经与张美娜达成财产的分配协议的话,那么双方的分歧应该不是很大。那么如果张美娜在临时判决的三个月内如果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届时双方将分道扬镳。

(二)内地与香港夫妻财产制对本案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我们知道,在内地离婚诉讼的最大争议焦点一般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而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问题。本案中,由于宋姚臣不仅是港股上市公司的董事局主席和最大股东,同时拥有数额不菲的其他物业,显然关于夫妻财产的分配问题是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事实上,关于双方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也是目前最吸引大众眼球的卖点。那么,香港的夫妻财产制与内地的夫妻财产制有什么不同呢?

    我国大陆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以及一些历史遗留的因素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婚姻法》规定实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说,目前中国大陆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符合我国大陆的国情的在一定的时间内还会长久的持续!

    但是,香港的夫妻财产制却与内地有着差异。香港采用的是原则上的分别财产制。即财产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香港这种夫妻分别财产制,有利于夫妻双方财产的独立性,更加有利于男女双方平等权利的实施和夫妻双方的自由发展!这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诸如内地富豪离婚时被分掉半壁江山的尴尬问题。当然,香港的夫妻分别财产制所面临的问题是,由于历史的和社会的问题,香港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夫妻一旦离婚或者分居,由于财产的差别常给离异妻子一方带来生活上的困难!

    那么本案中,宋姚臣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局主席,并持有大量股份,该股份是否应该在离婚时与前妻张美娜一分为二呢?显然,宋姚臣的离婚纠纷目前由香港法院处理,并且双方无论是婚姻缔结地还是现居地均是香港,所以,其离婚财产的处理应该依据香港法律的规定!即原则上,宋姚臣与张美娜在离婚时,原则上,谁名下的财产就应该是属于谁的。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了夫妻财产的分配。

    同时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授权法院颁布赡养令给任何一方。法庭在颁布赡养令时一般要考虑多重因素,包括婚姻双方各自的收入、赚钱能力、各自的经济需要、义务及责任等,甚至还包括婚姻未决裂前家庭的生活水平以及各自为家庭幸福所做的贡献等等因素。对于赡养费的数额,香港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高的限额,最长期限可以直至夫妻一方死亡为止。赡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定期付款,方式相对灵活。

    本案中,宋姚臣所称的已经与妻子达成了离婚财产分配的相关协议,而该协议并非内地离婚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而应该是宋姚臣支付给张美娜的赡养费协议。

(三)大股东离婚对尤文码头股权结构有何影响

    通过尤文码头的招股说明说及其披露的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架构等信息可以看出,公司董事局主席宋姚臣先生对公司拥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宋姚臣持有公司70%以上的股权,可以说是一股独大!那么宋姚臣的离婚及其夫妻财产分割或者说是赡养费的支付会对公司股权有何影响呢?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对宋姚臣的离婚又有怎样不利的影响呢?由于香港与内地属于不同的法域,对该问题的处理和回答也因此而稍有不同!

    如果是在内地,那么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如果宋姚臣与前妻张美娜之间没有对财产有专门的约定的话,对于婚后取得的尤文码头的股权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等分割!那就意味着,在大股东宋姚臣的离婚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本质的变化,换言之,离婚后宋姚臣将失去对公司绝对控制的优势,而变成相对控股。

    作为专门处理企业家事及其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的律师,我们经手过多起类似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要么持股一方配偶与其他股东签署有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了在离婚股权分割后,其仍然对公司控制的地位;要么,在与配偶分割股权时,签有特别约定,即不持股一方仅享有名下股权的财产收益权,关于表决权、投票权等仍归配偶另一方!

    那么,在本案中,由于香港与内地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其或许不至于到了分割股权的地步,但是如果宋姚臣支付不起相应的赡养费,需要通过变现公司股权的方式的支付赡养费的话,那么也会影响到尤文码头的股权结构。不过,从目前我们所掌握的信息以及宋姚臣的陈述看,尤文码头的公司股权不会受到影响。

(四)内地与香港对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何特殊规定

    尽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施行的法律与内地不同,但是其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属于我国不同的法域。所以,目前在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没有障碍。

    2006年7月14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安排》)在香港签署,但是《香港安排》的适用前提是需要当事人书面签署“管辖协议”,同时针对的是民商事合同争议,所以在婚姻家事范畴内,该安排起不到太大的作用,那么是不是关于离婚等裁判,内地与香港就不能相互承认与执行呢?当然不是。

    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我国内地主要参考的是司法解释个案解决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我国公民周方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曾有如下批复:“我国公民周方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批复可知,香港的离婚裁判可以得到内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认可。同样的,内地对于涉港的离婚判决,根据2010年12月15日,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的《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也可以得到认可与承认。在我们作的此系列研究中,有一篇专门针对该香港条例的解读和产生原因,此处不再赘述!

三、前车之鉴:

(一)为何上市公司大股东纷纷传出离婚门

    上市公司大股东传出离婚门事件已绝非鲜见,2012年11月20日,中新闻曝出“吴亚军离婚女首富易主”的新闻,而龙湖地产有关人士也已经证实,公司董事局主席吴亚军女士与蔡葵先生已经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强调此事不涉及公司股权变动,亦对公司运营不产生影响。

    为何无论是内地还是香港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到了功成名就的时候纷纷选择与妻或夫分道扬镳呢?这一点绝对值得每一个人深思。有人认为,这是资本市场内部的事情与平头百姓没有关系,天价分手费也好、富豪抛弃糟糠之妻也罢,对普通人来说顶多是增添了茶余饭后的谈资。其实不然,富豪离婚引起社会关注,主要原因在于涉及的财产巨大以及离婚主人公是社会公众人物,这里面反应的实际上是男人或女人事业成功以后,夫妻感情变质的道理。除了媒体感兴趣的巨商富贾外,又有多少中低产阶层因此而与原配离婚的呢?这个数字应该是庞大的。所以,单从这一点上来说,这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社会阶层。另外,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们来说,其家事关系处理的好坏,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股价的行情,而这又直接影响到广大社会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至于,富豪离婚为何一而再、再而三的冲击人们的视觉底线,有知名企业家曾经分析到:中国商人们的离婚,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是密不可分、甚至是亦步亦趋的。

(二)我国现有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应该如何反思

    无论是媒报的富人离婚案还是诉讼至法院要求分割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大家往往关注非股东配偶一方获得了多少分手费或者是持股一方配偶如何打破道德底线拒不分财产给配偶,实际上,这些离婚案的看点只是注重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的原则,而平均分割的原则是否真正的公平,有待考量!

在一般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案中,往往是一方持有上市公司巨额股份(简称“股东配偶”),而另一方是全职太太(简称“非股东配偶”)。如此一来,就会鲜明的站成两个队列,一是,认为离婚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几乎全是股东配偶兢兢业业拼打奋斗而来的结果,完全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有失公平;二是,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非股东配偶一方未曾参与公司管理,但是其对家庭的照顾及付出实际是承担了夫妻两人的义务,所以,在离婚时当然应该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两种观点的存在是普遍的,当然,我们是赞同后者的观点,这也是大多数有良知的人的共同观点。但是,平均分割对于非股东配偶来说就达到公平了吗?有学者指出,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判决。上述第二种观点,平均分配的原则是考虑到了非股东配偶一方(大多是女方)照顾家务、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因素,那么,非股东配偶一方因为全职操劳家务的缘故而失去工作的机会,离婚后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工作,这一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呢?该学者的观点是不同于上述两种观点的,认为完全的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非股东并且是全职操劳家务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一观点尽管在现实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其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一个很好的反思,值得我们借鉴。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