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夫妻”同心商海创事业 今天“冤家”反目举报送监牢

2020-03-11

——天城纺织“夫妻”股权争夺案

题记

一个交错复杂的商战故事,怎样演绎爱情、股权、牢狱交织的命运沉浮

一个商界世家、一个海归硕士,如何从“恋人”走向“仇敌”

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如何“起死回生”,而又面对“生死考验”

一个市“XX常委”职务,能否影响法院裁决的公正

一边“无权、无背景”的无奈,如何运用媒体开展“宣传”攻势大战

法律要点

同居十年构成“事实”夫妻关系吗?

公司能否存在“隐名”股东?

股东能否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成立公司?

股东构成经济犯罪的风险在哪里?

导致“夫妻”争夺股权的最大利益中心在哪里?

代理律师的思路有哪些值得商榷之处?

前车之鉴

企业家如何避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小心”构成犯罪?

股东夫妻反目,最容易涉及哪些罪名?

各类社会头衔在诉讼中的利弊在哪里?

为企业家“一声叹息”后,又能引发我们哪些启迪?

一、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际之处,敬请原谅)

    本案的男主角齐应武于1972年生在河北,1992年考入山西大学美术系。1996年毕业时在太原迪厅认识了大他1岁的本案女主角赵深蓝。赵深蓝是四川资阳人,随父赵全景在太原打理家族所有的皇马公司。

    赵深蓝与齐应武相识后互生好感,不久后就同居在了一起。后来,在家族的安排下,赵深蓝成为四川资阳市深蓝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称“深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并且,赵深蓝是四川资阳人大常委会的委员。而齐应武舍弃了山西电视台的工作,追随赵深蓝到了四川资阳。双方于1997年未婚生下女儿齐梅。据齐应武的姐姐所述,其间,赵、齐二人办过结婚证,是齐应武的姐姐齐姿代赵深蓝签字领取的。1999年两人曾因感情恶化起诉离婚,某地法院判决因二人没有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婚姻关系无效,女儿齐梅归女方赵深蓝抚养。

    不知何故,两人在1999年打完“离婚”官司后又“和好”,2000年,赵深蓝出资60万元供齐应武到澳大利亚读MBA。2004年齐应武获硕士学位回国。2006年,两人又育有一子齐森。另据户籍档案资料显示,赵深蓝婚姻状态为“未婚”。二人平时以“夫妻”相称,而商海大战,从2003年“夫妻”收购阆中棉纺厂始拉开了序幕。

    2003年初,阆中市政府在招商中与赵深蓝结识。同年4月,深蓝公司与阆中市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以6915万元“承债式”收购阆中棉纺厂,并于2003年5月成立兰亿公司。兰亿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有三个:

    其一,法人股东“深蓝公司”;

    其二,为自然人股东赵鸣;

    其三,为自然人股东赵军。

    赵鸣与赵军皆为赵深蓝的胞弟,分任兰亿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此兰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赵深蓝。

    此外,因经营需要,作为“丈夫”的齐应武,以“深蓝集团总经理”的身份协调兰亿公司的相关事宜,但齐应武在深蓝公司和兰亿公司中均无股权。

    但是,由于经营不善,2004年秋兰亿公司就面临停产。企业亏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深蓝公司在收购阆中棉纺厂前的两年间大肆扩张,先后收购了四川乐山万千药厂等多家企业,由此陷入资金短缺困境,对外债务高达3亿元,南充银行已多次就兰亿公司4700万元贷款向深蓝公司发来律师催款函,其他债权人也纷纷索债,深蓝公司陷入经营困局!

    因兰亿公司经营不善,且债务缠身。为规避重重债务,2004年10月底,兰亿公司的三名股东分别将自己在兰亿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资阳华新公司、赵小力和李叶三名股东。而赵小力、李叶均为深蓝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员工,由此,兰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赵深蓝。

公司股东频换的作法引起了兰亿公司1000余名职工的不满,更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阆中市政府的敦促下,作为赵深蓝的家人的齐应武,声称“不愿意看到兰亿公司就此关门破产”,而入驻兰亿公司接手管理和经营。

常言道“有危必有机”!齐应武不愧为出国留学喝过“洋墨水儿”的“高材生”,他将兰亿公司脱离困境的办法落实在了兰亿公司所属的土地上面,并提出了“脱困”方案:“首先,将兰亿公司迁到城外建新厂;其次,成立千星投资公司开发兰亿公司的58亩闲置土地;再次,以前期开发所得资金完成新厂土建工程,并说服银行以等值资产置换出兰亿公司抵押在银行的100多亩土地;最后,通过对100多亩土地的开发,来完成新厂建设和发展”。该方案提出后,使得正在陷入企业经营困局而愁眉不展的当地政府官员眼前一亮,认为这是解决企业困境的出路,于是阆中政府立即予以认可流通。

    2004年12月,齐应武与赵小力等兰亿公司新股东达成协议,由齐应武的好友香港思克公司控制人徐杰借款给齐应武现金100万作为出资、由兰亿公司以58亩工业土地使用权价200万元共同出资成立了千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千星投资”,后该公司更名为天城置业),法定代表人齐应武占该公司33%的股权,兰亿公司占该公司67%的股权。为表诚意,齐应武还将户口迁至阆中。为落实齐应武提出的救厂方案,阆中政府于2005年与兰亿公司签署了《南迁协议》,并细化协议和操作时间安排。

    千星投资成立后,仍紧缺开发资金。而齐应武的港商朋友徐杰再次援手,同意香港思克公司向千星投资公司投资800万元获得该公司的25%股权,以解千星投资的资金不足之急,但徐杰提出唯一的条件是,“齐应武必须控股千星投资”!

    得知中这一情况后,赵深蓝出资100万元帮助齐应武向另一股东兰亿公司进行股权收购,加上先前齐应武出资的100万,这200万元“在兰亿和深蓝公司的账户间几经循环,最终完成了齐应武对兰亿公司名下67%股权的收购”。而千星投资的股东结构变更为:齐应武占75%,徐杰占25%。收购完成后,千星投资更名为四川天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城置业” ),随后,天城置业的注册资本增到3000万元。

    虽然收购完成,但仅靠开发“58亩土地”的卖房所得,仍难支撑兰亿公司新厂建设和填补亏损的需要。更棘手的是,阆中政府要求在新厂未建成前,老厂不能搬走。这意味着另外100多亩土地的开发无法启动。而且,政府对一期的卖房资金实施监管,现金流非常紧张。   

为解决资金问题,有人提议,“可以考虑将兰亿、天城二公司合并,由天城置业出面向银行贷款,而以兰亿资产做抵押”,但该方案兰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深蓝并不同意。

    2008年4月1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房产市场陷入低迷。港商徐杰将天城公司25%股权转让给齐应武,由此,天城置业成为齐应武的个人独资公司。

    可能由于房地产业前景暗淡,此刻,兰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深蓝终于同意以3000万元价格将兰亿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齐应武。

    2008年4月4日,兰亿公司的显名股东及隐名股东赵深蓝各方签订了《八方协议》。在该协议上,各方同时签字确认:“天城置业作为受让方出资3000万购买兰亿公司全部股权”。自此,齐应武成为兰亿公司、天城置业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兰亿公司也遂后更名为天城纺织。在公司的积极努力下,公司经济效益取得了良好的发展。2009年初,齐应武的天城置业公司开发的金沙半岛已成阆中最贵楼盘,卖到4100元/平方米,而天城置业和天城纺织两公司资产估算高达5亿元!,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视察天城纺织后称其“代表四川纺织业最高水平”!

    故事到此也许是一个非常美好的结局,但天违人愿,“夫妻”股权争战的故事实际才刚刚开始!

    齐应武的坚持和资本运作拯救了企业,阆中政府心头的阴霾也一扫而空,但作为兰亿公司、天城投资的原大股东赵深蓝至此却此毫无所得,但毕竟两人原为夫妻,感情深厚,一般也不会相互计较。但偏偏正在此时,二人关系开始恶化,赵深蓝开始频频向齐应武“发难”。究其原因,资阳市副市长付德奎则认为,导致二人决裂的真正原因是齐应武对赵深蓝的感情背叛,“齐应武在外面有人了,赵深蓝才这样对他”。由于赵深蓝不断举报齐应武,导致天城置业的楼盘开发被查封,天城纺织也只能勉强维系日常运作。

    2009年7月,赵深蓝向南充警方报案称,在她和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齐应武擅自将“58亩土地”作为出资成立千星投资公司,并通过一系列伪造签字骗取兰亿公司100%股权据为己有。后经南充警方历经2个月调查,认为齐应武获取“58亩土地”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为此,南充市公安局作出了:“南公经不立字(2009)01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南充警方认为齐应武不构成刑事犯罪,对赵深蓝的举报“不予立案”。

    南充警方的“不立案”决定似乎应该让齐应武松一口气,但他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10月赵深蓝又以相同案由向资阳警方报案,2010年2月25日,资阳市公安局根据四川省公安厅2009年12月19日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对案件立案侦查并依法开展侦查工作,并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将公司总经理王某在四川乐山、公司董事长齐应武在山西太原同时刑事拘留。后2010年4月资阳警方将齐应武和王治永实施逮捕强制措施。2010年11月24日,资阳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齐应武提起公诉,资阳市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下午对该案开庭审理,后判决齐应武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一审后,齐应武不服提出上诉,截止完稿止,笔者没有收集到二审判决的相关信息。

    除此之外,2008年底和2009年10月,赵深蓝以齐应武 “未按时支付3000万股权款”为由,向资阳市中院起诉,但赵两次都自行撤诉。

    而根据2011年3月20日《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显示,赵深蓝的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

二、法律要点

(一)同居十年构成“事实”夫妻关系吗

    本案中,赵深蓝与齐应武自199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先后生育有一女一子。那么,长达十年之久的“夫妻”生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目前,生效法律对于“事实婚”的认定分为二个层面:

    第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就本案看,赵深蓝与齐应武虽然199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法院并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登记而存在事实名义上的“夫妻”,不构成我国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

(二)代领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必然无效的理由吗

    本案齐应武与赵深蓝不是没有领过结婚证,在两人同居其间,赵、齐二人办过结婚证,但当时赵深蓝并未到场,结婚证是齐应武的姐姐齐姿代赵深蓝签字领取的。1999年两人因感情恶化曾起诉离婚,某地法院因二人没有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判决婚姻关系无效,这就引发一个问题:“代领的结婚证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必然无效吗”?

    关于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选篇中[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总第43辑) 梁玲丽持一方未到场而领取的结婚证诉与刘波离婚, 刘波以双方为同居关系同意解除案……(73)]公布的河南夏邑县2011年9月5日判决的案例,与本案相似。夏邑县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日领取了结婚证,在2000年农历12月10日结婚。从时间上看,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其结婚证因系被告之父找熟人代为领取而得,属无效结婚证。对原、被告行为的定性应依据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按照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据此,夏邑县法院判决双方为非法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

但夏邑县法院的观点,却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民庭认为“总结起来,结婚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作为认定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的必要条件,更不能据此而认定当事人之间为非法同居关系。同时,也不宜使用‘无效结婚证’的概念”,同时,最高院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结婚在登记时不违反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的话,是不能依该条规定认定或宣布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其结婚证的”。据此,笔者认为,虽然赵深蓝的结婚证为齐应武之姐代为领取,但这不构成婚姻无效的理由,某法院判决赵深蓝与齐应武婚姻关系无效,是值得商榷的。更能印证笔者观点的依据是,新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法院不再受理因婚姻登记瑕疵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放到现在,齐应武或赵深蓝中的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以赵深蓝未在结婚登记时到场为由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法院是不受理这种起诉的。

(三)公司能否存在“隐名”股东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赵深蓝在成立兰亿公司以及设立千星投资时,均未以自己的名义持股,而是以胞弟赵鸣等人的名义作隐名股东。有些人认为,“隐名股东”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值得商榷的。

    关于何谓“隐名股东”,目前法律并无定论。而在2011年2月颁布的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没有明确引用“隐名股东”这个概念。如果说最高院曾使用过,也是在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19条作了相关规定[该条规定:“第十九条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2010年8月9日转载于“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8551 ],但并不能以此推断隐名股东的确立。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7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院以“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的称谓规范,学理界认为,“名义出资人”就是指“隐名股东”,也就是说,赵深蓝若系隐名股东,其是可以与名义股东按协议行使相应权利义务的。进一步说,如果第三方知晓其隐名股东的身份,且公司其它股东对赵深蓝隐名股东身份也予以认可,则第三方与赵深蓝之间的协议也应有效。这就是为什么在“八方协议”上,赵深蓝与其它几位名义股东同时签字的原因了!

(四)股东能否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成立公司

    在成立天城置业时,兰亿公司将“58亩土地人作价200万元出资”是否合法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由此可见,兰亿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根据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投入的出资中,现金比例不能低于30%,并且对于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具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性质;土地作价入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投资额的限制。且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五)股东构成经济犯罪的风险在哪里

    本案中,齐应武是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受到刑事公诉的。而“侵占”的主要财产、核心焦点是原属兰亿公司的58亩土地的使用权。笔者还注意到一个细节,赵深蓝曾二次以齐应武欠兰亿公司股东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而起诉齐应武,但最终二次都撤诉。是兰亿公司的股权不想要这3千万股权转让款了吗?当然不是!如果兰亿公司股东主张这3千万股权转让款,势必认可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那么,齐应武是否支付股权转让款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但如果齐应武收购了兰亿公司的股权以及天城公司67%的股权,却没有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甚至是伙同他人“密谋”侵占兰亿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则当然涉嫌构成犯罪了。认真分析齐应武获取两家公司股权的过程可知,齐应武先是向港商朋友徐杰借款100万,与兰亿公司股东合资成立天城公司,占33%的股权;接着,又接受赵深蓝的帮助,加上徐杰800万元资金的介入,通过一连串媒体报导也很“模糊”的手法,取得了天城公司75%的股权。之后,港商徐杰再退出,齐应武最终获得了千星投资100%的股权。这就意味着,齐应武获得了58亩土地的实质使用权和支配权。之后,齐应武再以3千万元价格收购兰亿公司100%的股权,如果成功,则还能获得兰亿公司名下100余亩土地的使用权。根据媒报,警方是在齐应武首次收购即以200万元取得千星投资75%股权上找到的突破口,因为千星投资名下有58亩土地的使用权。虽然对该案件细节不太了解,但试想一下,以200万元现金、甚至再加上港商徐杰800万元现金之和,总计不到1千万元,能够收购价值上亿元的58亩土地的使用权的交易,难免某些环节受到质疑。如果再有一些关键证人作证齐应武采用了一些涉嫌犯罪的方法或手段(如股权转让的授权委托书涉嫌伪造等),则警方对其定罪的依据就不难想象了!可见,“以小搏大”、“四两拨千斤”的思想,是造成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

(六)导致“夫妻”争夺股权的最大利益中心在哪里?

    齐应武之所以能“妙手回春”,将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盘活”,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对兰亿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兰亿公司前身为阆中绵纺厂,厂区有一百余亩土地,齐应武敏税地看到了房产升值所带来的巨额利润,利用兰亿厂的土地在政府免交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赢得了丰厚的利润,也是其进行股权收购引起“国有资产流失”质疑的原因。因此,对于公司股权之争,实际上是对于土地使用权之争,这也是房地产开发热及开发利润引发而来的,这才是“夫妻”争夺股权的最大利益所在!

经过几道复杂的股权转让和置换,原阆中棉纺厂一百余亩“优质”土地使用权被齐应武归于自己一人名下,必然“得罪”利益链条的未受益方,以及引发一些人的嫉妒。而齐应武又不是本地人,在本地“根基”不够“深厚”,这也是其最终身陷囹圄的因素之一!

三、前车之鉴

(一)企业家如何避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小心”构成犯罪

    根据深圳王荣利律师的《中国民营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的数据,从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观动机或者诱因方面来看,民营企业家犯罪最主要的动机或者诱因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本案也不例外。在王荣利律师所收集的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只有约10例是出于感情纠葛或者一时冲动等其他原因而犯罪,仅占全部案例的7.79%的比例,其余92%以上的案例中,都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因素。而本案齐应武涉嫌的“职务侵占”在其统计所有企业家犯罪中占的比例排列第6位,占的比例为16.15%。所谓“安徽第一贪张海英侵占8790万元”、“蚌埠丰原集团董事长李荣杰侵占数十亿国有资产”就属此类民营企业家涉嫌的犯罪。事实上,本案中,在原阆中棉纺厂被深蓝公司等股东以6915万元收购时,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问题,但由于那时候不是适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没有资产“公允价值”一说,因此,才导致阆中棉纺厂的资产被低估。但这一点,也是致使齐应武身陷诉累的推动因素之一!

(二)股东夫妻反目,最容易涉及哪些罪名

    “夫妻”反目,由爱生恨,甚至是“你死我活”的痛恨,会给当事人各方带来沉重的精神负担甚至经济、身体的伤害。由于“夫妻”在关系正常时无话不谈、知根知底,因此,一些企业家的“原罪”、不规范操作,配偶另一方大多是了如指掌。而到感情破裂时,这些信息往往成为一方胁迫或施压的重要工具,一旦目标达不到,就会产生“鱼死网破”、“一损俱损”的极端心态,从而导致各种举报、揭发不断,甚至借用媒体展开心理和诉讼“攻艰”战,根据我们的统计,股东夫妻反目,最常涉及的犯罪种类如下:虚假注册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商业贿赂罪、偷税漏税罪、走私罪、非法经营罪等。

(三)“由爱成恨”,企业家如何避免感情与经营的冲撞

    在本案中,虽然从收集的多数资料中,可以感受到诸多媒体对于齐应武的同情,以及对于赵深蓝的质疑。但是,我们抛开感情色彩,从公开媒体资料中披露的客观事实上来看,赵深蓝对齐应武的付出还是有很多可举之处的。比如,赵深蓝出资60万元供齐应武在澳大利亚完成了MBA的学业;甚至在齐应武收购兰亿公司时,赵深蓝还“慷慨”出资100万元,这才使得齐应武完成了最为“关键”的对天城置业的全资控股。由此可见,之所以最终齐、赵二人变为陌路甚至“仇人”,完全取决于两人感情由“爱”到“恨”的变化。而两人产生感情裂变的核心原因,正如阆中某副市长所说,是因为齐应武的感情“背叛”所致。当然,齐与赵并非夫妻,并没有感情忠实的义务。但出于齐与赵的亲密关系,在没有了断与赵的特殊关系情况下,让赵深蓝怀疑与其它异性有亲密关系,可能使得赵深蓝觉得自己“人、财”俱失,因而产生“鱼死网破”的心态,对此,齐应武也有不足之处。

    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或恋人关系)存续期间,妥善处理好感情问题,是防止因感情危机转化为诉累甚至是牢狱之灾的重要一环。同时,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奉公守法、不给配偶不必要的信息、或不必要的“把柄”,对于防范风险甚至是牢狱之灾,也是至关重要的!

(四)各类社会头衔在诉讼中的利弊在哪里

    之所以赵深蓝给社会公众“强势”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资阳市人大常委”的身份。事实上,就笔者看来,虽然赵深蓝举报“得逞”,但这与她资阳市人大常委的身份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至于资阳市法院“偏袒”赵深蓝,“少收”其二次诉讼费合计近60万元的说法更是误解。原因很简单,法院一般是先立案,给原告各项立案材料,包括立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然后告之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原告没有在七日内交费,就会被视为主动撤诉。赵深蓝二次起诉,都没有交费,不论是否为其诉讼策略(如取得立案通知以给齐应武压力),但法院按撤诉处理后,没有权利再向原告追讨诉讼费用。

    事实上,各类社会头衔(如各级公务官员、商会会长、协会职务)在遇到家庭纠纷时,除了有风光的一面,也有尴尬的一面。正是因为自己的职务与身份,所以在另一方无理取闹、甚至有意宣扬事态的情况下,有职务一方往往会陷入被动,极大地影响工作和生活。俗话说:“光脚不怕穿鞋的”,就是这个道理。

(五)为齐应武“一声叹息”中,又能引发我们哪些启迪

    虽然笔者不曾和本案女主人公赵深蓝相识,但从公开资料可以推测,赵深蓝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比本案男主角齐应武强势,而齐应武的成长经历,无不留下赵深蓝的印记。1997年,齐应武辞去山西电视台的职务随赵深蓝来到了女方老家四川;来蜀后,也是在女方家族企业工作;成立兰亿公司后,齐应武并无股权,却要在公司处理事务;齐应武收购兰亿公司时,还要向赵深蓝借款……这一系列的事实表明,齐应武一直生活在赵深蓝的影子之下,在两人相处不久后,即1999年,两人即因性格不和甚至打起了“离婚”诉讼;至于后来为何两人官司结束但仍住一处,笔者不得而知,但猜想齐应武应该是不得已为之且心有不甘。而并购天城公司之时,给了齐应武一次很好的机会,显然,他也力图把握住此次机会,只可惜,没有赢到最后!如果笔者的这一推测成立,则齐应武的“背叛”,也有赵深蓝的责任,不论是夫妻,还是情人,相互理解,感受对方的感受,是为人、为商的基本。否则,两个心志高远的人,一个活在另一个人阴影的情形毕竟不会长久。

    尽管笔者收集了很多资料,但仍未找到齐应武二审的判决信息。在资阳法院的一审中,齐应武被判14年的重罪,着实让人不由惋惜和感叹。由于对其“犯罪”认定的相关证据以及材料少有掌握,因此,对其是否构成犯罪在此不便多言。但是,让人不由感叹的是,仿佛眼见一名踌躇满志的青年,在历经人生坎坷之后,好不容易抓住时代的机遇,刚刚展示自己的商业才能和头脑,就被人生险浪彻底打翻在商海,不得翻身!这告诫我们,人在商海,切莫迷利;小心谨行,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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