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夫妇泉州投资“财”将至 因财惹祸身陷牢狱“灾”先行

2020-03-11

——浙商房坤、卿兰涉嫌职务侵占案

题记

“浙商”夫妻出资过亿投向鄂

因何落得“身陷囹圄”惹牢灾

“合同”纠纷还是经济“犯罪”

执法部门、法律专家观点为何不一

法律要点

控辩双方如何认定本案诉讼争议?

本案的违约责任在谁?

当事人如何获得争议股权?

公安、检察院观点为何与中国顶级刑法专家的观点相悖?

为何丈夫“主”犯,“妻”从犯?

前车之鉴

为何媒体质疑此案“民事纠纷如何被演绎成刑事案件”?

夫妻异地投资要注意哪些问题预防“祸”事?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如何对待媒体的?

不合法的商业操作惯例可能会引发哪些后果?

一、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敬请原谅)

    2010年11月,在“淌金流银”的泉州中山新华下路,在无数摩天大楼的包围中,一片占地30亩的工地狼藉不堪,在昏黄的夕阳下显得萧条败落,与周边的繁华极不相称。而这片工地的“主人”、泉州十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十美公司)的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房坤仍然被关押在龙岩市第一看守所中,时刻期盼着“姗姗未来”的刑事判决;而他的妻子兼事业伙伴卿兰,此刻虽然未置身囹圄,但依然处于取保候审之中。而这对曾经风光一时的浙商夫妻的“厄运”,就是从看上这片“黄金宝地”、“十美城”开始的!

    时光倒回到2005年,十美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牛大金因欠债将十美公司75%和25%的股权,分别抵押给万某和牛某两人,因而牛大金急于寻找合作资金共同开发“十美城”项目。2005年3月,经福建商会常务秘书长俞某引荐,浙商房坤和卿兰夫妇决定与牛大金合作开发“十美城”。

    由于房、卿夫妇的投资,使得十美公司的项目“起死回生”,2010年11月7日,牛大金曾向媒体坦言房、卿夫妇当年“雪中送碳”的作用:“当初他们的投资,确实拯救了十美城项目”;但经过几轮股权“重组”,十美公司的股权全部都在房坤夫妇掌握之中。因此,一方面是房坤夫妇的过亿获利,另一方面是牛大金最终“颗粒无收”的出局。也许正是因为这样巨大的鲜明落差,导致了双方矛盾的白热化。

    2007年5月起,双方开始打官司。泉州方牛大金请求泉州法院确认自己拥有十美城60%的股权,浙江方房坤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福建高院将案件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后,浙江方房、卿夫妇对泉州方牛大金提起反诉,杭州市中级法院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立案。但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之际,一波未平,一波再起。就当房坤夫妇面临多个民事诉讼官司而大动脑筋之时,刑事犯罪的“炼狱磨难”又不期而至。

    2009年5月,牛大金向福建省公安厅以“合同诈骗”为名报案,称其60%的股权被房坤夫妇非法侵吞,而福建省公安厅指定龙岩市公安局侦查此案。公安方面对房坤夫妇实施了刑事强制措施,至此,房坤夫妇“异乡打拼富贵梦,富贵近前霎然失”,数亿经营利润的喜悦,一夜殒落!

    2009年5月5日,房坤夫妇涉嫌合同诈骗被龙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1日龙岩检察院批准批捕,2009年6月12日,两人被逮捕。卿兰于200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12日,房、卿夫妇涉嫌犯罪案移送龙岩检察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2010年10月16日,房、卿夫妇涉嫌犯罪案公开审理,检方以“职务侵占罪”对房、卿夫妇提起公诉。在9个小时的庭审中,有关牛大金“60%股权”是否被房坤夫妇侵占的认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而具有戏剧寓意的是,房、卿夫妇名下的“十美城”地价已飙升至近十亿元之巨。富贵似乎距离他们一步之遥,但又似乎是天地之隔!

    那么,公诉人认为,牛大金名下60%的股权,又是怎么被房坤、卿兰夫妇“侵占”的呢?按照卿兰代理人著名维权律师卿有西公布的公诉书,公诉机关的观点跃然纸上。

    经龙岩市检察院依法审理查明,控方认为:2005年4月8日,十美公司实际控制人牛大金,为了开发公司所属的位于泉州市中山新华下路305号的“十美城”房地产开发项目,引进投资,与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房坤)及被告人卿兰就十美公司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签订了《泉州十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股东重组协议书》和《中人大厦项目(即十美城)后续开发股东内部协议书》。

    双方约定:恒源公司、卿兰出资8000万元,占十美公司40%股权;牛大金出资1.2亿,占十美公司60%股权。由房坤担任股权变更后的十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大金任总经理,卿兰任监事。为了保证在签订协议时,十美公司固定资产现值不低于3千万元,负债不高于2650万元,牛大金将其60%股权中的35%股权转让给卿兰作抵押担保。在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将法定代表人由房坤变更为牛大金,并恢复牛大金在公司占6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开始履行协议约定事项。

    2006年11月30日,十美城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房坤并无按协议的约定将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为牛大金,卿兰也没有将其持有的35%股权归还给牛大金。

    在房坤、卿兰与牛大金合作过程中,为了开发十美城项目,牛大金个人向卿光华先后借款1200万,牛大金由于资金不足,无力偿还这笔债务。2007年1月24日,牛大金与房坤、卿兰、卿光华四方经协商,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恒源公司代牛大金支付给卿光华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700万元,牛大金将其持有在十美公司的25%股份在协议生效后,转让给恒源公司,同时该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牛大金应全额归还恒源公司代为支付给卿光华的2700万元,如牛大金按时全额归还2700万元,恒源公司应将25%的股份还给牛大金;如不能按时全额不定期款,届时牛大金将无条件放弃转还25%股份的要求。

    合同签订后,房坤按照协议的约定将2700万元钱付给卿光华,并于2007年1月25日到工商机关将牛大金的25%股权进行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恒源公司占十美公司65%的股权、卿兰占十美公司35%股权,房坤任十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牛大金在十美公司既无股权,亦无任何职务。

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牛大金提出还款给恒源公司,并进行了公证,但房坤拒不接受还款,造成牛大金不能按时还款,于是恒源公司和卿兰就占有了十美公司的100%股权。

    2007年11月14日,房坤和卿兰未经牛大金同意,利用职务便利,将十美公司的100%股权以4.3亿元的价格卖给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2008年10月26日又将十美公司其他价值2796.2万元的五处商住房产卖给赵某。

    龙岩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房坤、卿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牛大金在十美公司60%的股权,除其为十美公司借款4432.91万元、代牛大金支付给卿光华2700万元外,被告人房坤、卿兰实际侵吞牛大金款2.034亿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坤、卿兰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牛大金的卿述;

    3、证人万某等八人的证言;

    4、鉴定结论;

    5、书证协议书、财务凭证等;

    6、视听资料。

    龙岩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房坤、卿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卿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法律要点

(一)控辩双方如何认定本案诉讼争议

    如上,按控方即龙岩检察院的观点,房坤夫妇出资8千万元,只是购得十美公司“40%的股权”;而卿兰名下35%的股权,只是“为了保证在签订协议时,十美公司固定资产现值不低于3千万元,负债不高于2650万元”而作的“抵押担保”。

    辩方观点认为,35%的股权登记在卿兰名下,是双方为履行协议而作的股权调整,返还给牛大金,是附有条件的;条件不成就,返还就没有法律义务。房、卿8千万元取得了十美公司75%的股权。

(二)本案的违约责任在谁

    如上,按控方即龙岩检察院的观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牛大金提出还款给恒源公司,并进行了公证,但房坤拒不接受还款,造成牛大金不能按时还款”。

    而辩方观点认为:律师发函只是“表示还款”,并不是真正要还款。辩方从来没有拒绝接受还款,但只是不接受“重新达成协议”的附条件还款。

(三)当事人如何获得争议股权

    控方认为,卿兰名下35%的股权系牛大金“抵押担保”给卿兰,因此,卿兰实质上不享有35%股权的权利;而25%的股权因房坤拒绝收取2700万元钱款导致股权无法变更至牛大金名下,因此,按检方观点,房坤夫妇从未直接或间接合法持有十美公司100%股权。将股权全部转让,就涉及侵占犯罪。

    而辩方认为,从2005年4月到2007年4月两年间,房坤和卿兰夫妇依据协议两次实际出资1.07亿元,获得十美公司100%股权,成为“十美城”项目实际控制人。既然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当然符合法律规定。

(四)为何中国刑法界泰斗和侦、控方意见不一

    2010年11月,陈有西律师组织了中国顶级的刑法专家为此案进行专家“会诊”,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此案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浙江方“罪”与“非罪”,引起众多权威法学界专家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泉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马克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卿光中、赵秉志、卞建林、陈兴良等15位中国顶级法学专家参与了公开论证会,一致认定此案为“民事经济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他们们认为,双方争议的都是对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其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以及对合同双方是否按合同履约的理解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合同领域内因理解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问题。并且,据房坤方的申诉描述,福建龙岩市中院召开的审委会一致认定“本案是民事纠纷,拟无罪放人”,但目前笔者仍未收集到法院是否判决的资料。

    而侦、控机关的意见又如何呢?在公诉书上载明,“2010年3月12日移送龙岩检察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既然已向法院提起公诉,表明,龙岩公安和检察院的观点,认为房坤构成犯罪,此案系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经过几次修订涉嫌的罪名,最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有意思的是,被害人牛大金的代理律师却认为被告人应构成另一罪名——“被告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牛大金的律师认为,牛大金一直是十美公司的合法所有人,且多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卿兰在获得35%股权时并没有实际出资,说明这部分股权是“代为持有”而非转让。牛的代理律师称,房坤曾雇凶私自扣留有牛大金签名的空白作废文件,并到工商部门骗取股权的变更登记。这说明房坤等人意图骗取牛大金全部股权的主观心态与故意,应作为认定其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牛的代理律师认为,房坤等人的股权及房产转卖行为,表明了被告方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明显。

(五)侦查、公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最长能合法地被羁押多长时间

    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及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具体如下:

1、强制措施期限 :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侦查羁押期限 :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4、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所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

    而审查起诉的公诉阶段最长为3个半月。

    刑事审判阶段最长为2个半月。

    由此,批捕前最长应为37天;侦查强制羁押最长为7个半月;公诉最长3个半月,审判最长为2个半月。也就是说,从一个人被公安采取强制措施带走,到最终一审宣判,最长的时间为37天+7个半月+3个半月+2个半月<15个月,即不能超过一年零3个月。本案,犯罪嫌疑人房坤已被羁押2年有余,显然涉嫌超期羁押。

    房坤200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已有2年零5个月的时间(截止2011年10月12日)具体经历的重要日程,据房坤方披露如下:

    2010年3月12日,房坤被龙岩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龙岩市检察院起诉。

    2010年4月,龙岩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龙岩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0年5月,龙岩市公安局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检察院起诉。

    2010年6月,龙岩市检察院再次退查。

    2010年7月,龙岩市公安局又一次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起诉。

    2010年9月21日,房坤夫妇被龙岩市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龙岩市中院提起公诉。

    2010年11月16日,龙岩市中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11月19日,高铭暄、马克昌、卿光中、赵秉志、卞建林、卿兴良等15位法学专家就本案举行论证会。专家一致认定本案是民事纠纷,不存在犯罪。

    2011年6月,由于房坤被严重超期羁押,龙岩市检察院专门发函督促龙岩市中院依法纠正。

    2011年6月17日,龙岩市第一看守所向龙岩市检察院和龙岩市中院发函,通报房坤身患重病的情况。同时,律师和家属向龙岩市中院和省高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要求保外就医。

    2011年6月22日,龙岩市中院向上级法院报告房坤超期羁押和病重的情况,希望尽快回复。

    2011年8月22日,龙岩市中院经多次商讨,再次因无法定罪,请示至福建省高院,但省高院的回复是以相关方面的处理意见为主。

(六)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它与合同诈骗罪有何区别与联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公诉人认定本案的受害人不是单位,而是自然人牛大金,因此,辩护人认为,房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既然房坤构不上“职务侵占罪”,那么是否构成“侵占罪”呢?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因此,侵占罪的涉嫌犯罪行为必须是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而本案中的情况显然又不符合本案特征。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因此,笔者认为,房坤的行为,以上三种犯罪都难以构成。

三、前车之鉴

(一)为何媒体质疑此案“民事纠纷如何被演绎成刑事案件”

    本案房坤是否构成犯罪,其中焦点问题在于两笔股权,即卿玉兰名下35%的股权是质押还是转让;牛大金一方过户给房坤方25%的股权是否由于房方“以占有为目的”故意不予回转。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两个问题从形式上来看,似乎都属于股权转让或股权确权纠纷,或是其它的民事案由纠纷。并且,从房坤已掏出逾亿元“真金白银”的情节上来看,其与牛大金的纠纷被定义成“刑事犯罪”案件,的确让人“看不懂”。特别是在中国顶级刑法专家在去年已一致认定房坤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专家论证”意见下,过了这么久,在羁押时间超期的情况下,法院仍未能给一个明确的判决或结论,很难怪有媒体对司法机关的定性或做法质疑。

(二)夫妻异地投资要注意哪些问题预防“祸”事

    目前,浙江一带的商人在异地投资非常普遍。江浙民营企业以“家族式”、“夫妻店”模式居多,本案显然就是一例。民营企业家异地投资,结合本案,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系”、“法律”都要重视

    本案中,浙商和鄂商是通过商会副秘书长认识的。在商界,“人事关系”就是“信息财源”,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很多生意人视“关系”高于一切,而不太重视法律、律师的作用。本案中,虽然笔者没有看到二份最重要“协议”的内容,但从案情综合来看,这两份协议,其实含有很多对法律概念的错误或曲解认识,以及对于未来可预测风险的防漏洞,但都被双方企业主忽视了。特别是股权过户抵押条款,实际上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即可,而不必过户。如果工商局因故不给办,最差也可以以“形式过户、实质质押”的“内部协议”方式或“股权代持”解决,但相关外部和内部协议要明确具体。这一点上,浙商虽然省了几万律师费,但最终却损了几亿利润钱,实在可惜。

2、不可过于得“利”,要学会吃“亏”

    生意“逐利”是基本规律,谁都无法抗拒。但过于沉溺,反而不利。以本案来说,房坤一方出借2700万元给牛大金还债而得入25%十美公司股权,是很“合算”的,这25%的股权实际价值要高于2700万。再如,35%的股权“质押”在卿玉兰处,不论股权回转的条件是否完全成就,不论房坤方是否又追加了出资多付了多少钱,但和35%股权价值相比,还是35%股权价值高一些。虽然从法律上,35%以及25%股权回转存在争议,甚至说是房坤一方是有法律依据的,但“福祸相倚”,自己获利的同时,要考虑他人是否获损,特别是大损,如果这一“得”、一“失”过于悬殊,则可能会引发意料外的“祸”事。所以,摆平好心态,该赚的钱一定要赚,赚的过程中要平衡甚至让渡,“依靠”法律也不能“仅靠”法律,遵守合同也不能“墨守合同,“吃亏”与“得利”有时候是福祸相依的事啊!

3、夫妻“捆绑”投资要慎重

    本案中,房坤通过自己控制的“恒源公司”与自己太太卿兰共同出资与泉州方合作,一下子就把自己与太太两个人“套”进了合作的经济“旋涡”。“福”至还则罢了,一旦“祸”事上身,则双双陷入。本案还不错,在卿兰被羁押一段时间后,就被取保候审放出来了。但如果卿兰与房坤两人人双双身陷囹圄,失去人身自由,连请个律师、掏银子办事儿的“主心骨”都没有了,实在是件困事。前一段时间的黄光裕和杜鹃这对夫妻也是如此,黄在狱中,杜能及时出来,主持大局,对于黄家最终“战胜”职业经理人,也是有重大作用的。因此,如果夫妻异地投资,“捆绑”投资的方式不可取。一荣可以俱荣,但绝不能“一损俱损”,不然一旦事发,处理难矣!

4、公司投资“有凭障”,个人投资“肉身抗”

    再拿商人投资说事儿,民企业主异地投资,尽量以公司名义投资,这样可以以“注册资金”到位的公司为投资处理,将自然人身份“包裹”一下,即使有纠纷,一般也只能冲击到公司身上。而卿兰以自然人身份入伙儿,虽然操作简单,但弊端也很明显,一旦事发,以自然人之“肉身抗”来应对,显然不是上策。

5、要有判断危机的意识

    显然,房坤没有重视牛大金用“公证律师函”还款的用意之深。在看到牛大金聘请律师及动用“公证”时,可以看出,牛大金对此事之重视、用心之“良苦”,简言之,此事一定不会“善罢甘休”。这个时候,房坤就应该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聘请优秀懂经济、懂刑事的律师为自己“把脉”,同时,还要谋求调解缓和之道。总之,“官司到底,没有胜利。劳神伤身,比拼游戏”而已。

(三)“危险”的商业操作“习惯”可能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虽然绝大多数媒体都是拿“有色”的笔锋来描写牛大金的,但综合整个案情来看,牛大金也并不是一无是处。接下来,我们先谈谈情理,再谈谈法律。

    从情理来看,牛大金曾是“十美城”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毕竟为该项目付出过很多心血。不论先前和后来的外债是否用于该项目,但他曾对十美城项目的贡献还是有正面意义的。如果从最初100%的控制权,到最后分文没有,落魄出局,牛大金心里不平衡,也是可以理解的。

    再从法律上看,牛大金一惯采用“股权过户抵押”的方式。即,他自己的逻辑认为,虽然股权在“你”的名下,但事实上仍是“我”的,“我”只是过户到“你”名下抵押给“你”。一旦条件成就,或“我”将欠款还给“你”,我们就两清了。正是基于这样的思想,以及这样的“实践”,他才能顺利地从万某、牛某二人手里,分别将75%和25%的股权“赎回”,以让房坤“入资”完成交易。同样,万某、牛某的商业操作“游戏规则”同牛大金显然不悖,在拿到欠款后,都很“配合”地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但是,由于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质押”,不论是出于何种理由,是便于操作,还是工商登记的原因,牛大金的这种操作模式有一个最大致命的风险在于,由于股权工商登记在“别人”名下,一旦“别人”不认可他的“游戏规则”,不按他的“规则”“出牌”,则可能引发股权所有权争议。而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在没有制订明确的内部协议的情况下,他就可能会“出局”。事实果真如此,在与两个“外地人”合伙中,来自浙江的房坤与卿兰,显然没按他的思路“出牌”,登记在卿兰名下的35%的股权,才陷入了所有权“旋涡”。

    而另外的25%股权争议实质也是如此。习惯了“先转股借钱、再还钱要股”的牛大金,也是在这个地方遇到了“坎儿”。不论2700万元是否有诚意归还,先前的约定不够清晰、以及牛大金“习惯性”而非“法律性”的思维,也是造成后来争议的很大原因。笔者这样分析的理由的道理,从杨矿生律师辩护词中也可以印证,“恒源公司是依合同约定,并严格执行协议实际支付了2700万对价而合法取得股权的,尽管对价可能不公平,但并不是无偿占有”。

    可见,由于牛大金的商业操作模式蕴含巨大的法律风险,才造成结果被动,使其也陷入各类民事诉讼纠葛,成为刑事商业“犯罪”案的“被害人”,这尽管不是什么正当的理由,但其中显然也有“不得已”的成分。但不论如何,这起由“亲情”演化为“怨情”甚至导致一方十年牢狱之灾的故事,也不由让我们唏嘘。看来,不仅爱情可以让人迷蒙双眼,而由爱滋生的“恨”意,也足以让一个人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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