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百亿财富激烈争夺中国“第一案” “被离婚”真相扑朔迷离中外看不懂

2020-03-11

——杜单中之“妻”乔素蕾“被离婚”案

题记

他曾经是福布斯中国排行第二的富豪

因何卷入离婚撰写“万言书”的窘境

似乎面对分得百亿财产的“妻子”

如何“被离婚”而与财富遥不可及

律师分析

本案“被离婚”是如何形成的?

“被离婚”模式能否复制?

启动再审程序的有哪些方式?

符合哪些情况才可以启动对一般民事判决的再审

本案中,对离婚案件的再审是否决定“百亿”财富的再分配?

前车之鉴

企业主配偶双方如何防止“被离婚”的风险?

“家庭私事”被网络“围观”有着怎样的得与失?

企业家应如何尽量避免“赌气”打官司?

婚姻律师如何处理豪门恩怨?

一、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敬请原谅)。

    2008年,在中央电视台汶川地震赈灾晚会上,默默无闻的烟台煤炭集团捐款1.8亿元让亿万观众感动不已,由此,该集团老总杜单中因捐款一夜成名,被人称为“低调的神秘富豪”。

    而此后的纠葛,似乎也正是由这一次捐款而起。仅仅事隔两年,杜单中就“被高调”了,他的名字,被频频推到媒体的聚光灯下,引发亿万人群围观,而被“万众瞩目”的目标,不是他本人,也不是他的公司,而是他的家事!而他“被高调”的“导演”,正是他“被离婚”的“妻子”乔素蕾。而夫妻二人“让全国人民围观”的两个关键词,就是“500亿”和“被离婚”!

    “500亿”,是指杜单中和乔素蕾的“离婚”涉及500亿之巨财产的分割,这是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高的一起离婚案!

    “被离婚”,是指乔素蕾声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从一名“已婚者”变成“离异者”,而自己根本不知道!

    天文数字般的巨额财富的争夺以及商贾大亨印象的重叠,加之法院“多处破绽”的缺席判决,使得二人的婚姻纠葛变成了一场全民“大戏”,在现场“直播”中“被点评”,引人深思!

    本案例的男主角杜单中,并没有显赫的身事,财富可谓是靠“打拼”而来。

    杜单中是家门独生子。1984年,18岁的杜单中在鞍钢劳动服务公司跑业务,同一年,他认识了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司机乔素蕾。经过四年恋爱,1988年1月,杜单中与乔素蕾结婚,并于1988年8月生育了长子杜春虎。后,双方在1996年7月又育有次子杜夏虎。

    1990年,杜单中从首钢辞职,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开办了北京兴华福利轧钢厂。厂子不大,包括杜单中在内,只有两个人。三年间,经过杜单中的不懈努力与艰辛劳作,他赚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资本积累过了千万。

    有了钱,双方的观念开始发生了分歧。

    乔素蕾认为,既然家里条件很宽裕了,在北京好好享福就可以了,就不要再折腾了;而杜单中则认为,自己的事业其实才刚刚起步,完全可以做得更大。于是,1993年,他来到了河北石家庄市鲁冀钢管总厂二次创业。由于该厂生活条件艰苦、交通不便,双方起初为是否在一起生活产生过争执,最终双方妥协,妻子乔素蕾提出 “你在石家庄创你的业,我在北京看孩子”,杜单中答应了。从这一年开始,杜单中同妻子和孩子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

    2003年2月,杜单中集合旗下10家企业,成立鲁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几乎在同时,同月底,杜单中与烟台市政府、莱钢集团签订了烟台煤炭项目三方协议。烟台煤炭的注册资本为2.2亿元,分别由京华创新集团出资2亿元,为控股股东。烟台煤炭从正式开工建设到出铁出钢,仅用了181天时间,创造了中国冶金建设史上的“奇迹”。同年10月22日,烟台煤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杜单中成为董事长。

    杜单中在事业上蒸蒸日上,但在与乔素蕾的夫妻感情上,却日渐落没。虽然双方早就有了分居的共识,但双方在心灵上却日渐疏远,天长日久,互相的怨气与日俱增,夫妻感情渐趋淡薄。

    2010年9月,乔素蕾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十几年的分居生活让乔素蕾只想做个彻底的了结,让自己清净地继续生活。但出乎意料的是,杜单中很不配合。“离婚案需要双方到庭,但当承办法官联系杜单中,让他领取诉状和传票时,他却拒不出席。按照乔素蕾的描述,曾有一位郭法官给杜单中打电话,杜单中却跟郭法官说:“我们感情很好,不离婚。”。

    但乔素蕾离意已决,法官又多次给杜单中打电话,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感情很好,不离婚。”法官这时开始劝乔素蕾要不先撤诉,乔素蕾不同意,于是法院让她提供了邮寄地址,打算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单中送达起诉状和传票。

    没过多久,杜单中就派律师送来了一份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1)石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根据这份判决书的内容显示:杜单中与“乔苏蕾”居然早在10年前就已经不是夫妻了!

    看到石家庄法院这份2001年的离婚判决书后,乔素蕾惊呆了,一时有点天旋地转,她万万没有想到,怎么自己一无所知地就从“已婚”变成了“离异”!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被离婚”?

    而杜单中解释说,2001年2月,自己在石家庄市某法院起诉离婚。按照杜单中的叙述,起诉书送交法院后,法院据此立案受理。按他的说法,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到其原住地调查确认其不在该处居住已有一年以上,依法做了调查笔录,并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后作出了缺席判决。

2001年7月28日,杜单中与妻子乔素蕾的离婚判决正式生效,在杜单中看来,13年的婚姻关系这时已宣告解除。而在乔素蕾看来,自己根本不知道石家庄法院受理过自己的离婚案,自己是“被离婚”,并对石家庄法院的判决书提出了质疑:

第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被搞错。

    乔素蕾的名字被写成了“乔苏蕾”,杜单中的出生日期错误,二儿子“杜夏虎”的名字是2007年才由“杜夏天”变更而来的,但在2001年的判决书中却已经使用,且两个儿子的出生日期混淆。

第二,公告送达程序值得商榷。

    案卷显示,2001年2月1日,杜单中到石家庄某法院咨询能否就离婚起诉,2月2日石家庄某法院立案,2月4日,石家庄某法院作出了公告送达的决定,2月9日公告即见报。从立案到公告送达决定的作出,只间隔2天时间,乔素蕾认为,法院没有通知自己,且明显带着“有意”送达的倾向。

    由此,围绕着这份石家庄某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乔素蕾开始了自己的维权路,并发动了一场“媒体战”,开始了这场万人关注的“被离婚”官司。

    2010年11月4日,石家庄法院依院长职权,启动了再审程序,重新对(2001)石民初字第XX号判决予以再审。截止笔者完稿时,该再审依然处于审理中!

而引起媒体热议的焦点在于,杜单中名下数百亿的财产绝大部分是在“离婚”的十年里积累的,如果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在十年前已经解除,意味着乔素蕾可能无法根据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分割到丈夫名下的任何财产。在漫长的等待法院审判结果的过程中,乔素蕾选择了媒体作为吐诉委屈的对象,并以此唤起更多社会人士对此案的关注,以求得一个公正的审理结果。而对于纷至沓来的采访以及扑面而来的媒体的报道,杜单中选择了沉默、再沉默!但,沉默终于在2011年7月的一个夏夜彻底打破。

    2011年7月19日凌晨,杜单中发布了一封公开信,标题是《亲情、法律、金钱的交织负累——我与前妻乔素蕾绕不开的那些是非纠葛》。这是在延续半年多“被离婚”风波之后杜单中的首次公开发声,令人没想到的是,这位一向低调的“神秘富豪”,竟洋洋洒洒写出了长达一万多字,详细讲述了他与乔素蕾女士23年的婚姻过程,并斥责乔素蕾将孩子和老人也扯入离婚案中,并且利用媒体制造舆论压力。杜单中还在万言书中反思道,“自打有钱我们就开始别扭,从小闹到大闹到现在全国看笑话”,“一切都是钱惹的祸”!

    在杜单中公布“万言书”后的第三天,乔素蕾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杜单中的“万言书”与客观事实存在非常大的出入,她再次强调自己是“被离婚”的受害者,并承认,“不该把孩子和老人也牵扯进来”。至于找媒体,乔素蕾称,“确实是我们主动的,那是因为杜单中财大势大,我们根本无力抗衡,只能向媒体求助。”乔素蕾解释说。针对杜单中对其“索要股权”的指责,乔素蕾表示,“并未讨要过股权,背后也无利益集团,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已向法院方面提出对杜单中的资产保全申请”。

   由此,双方你言来,我语去,各执一词,都有道理,且内容真假难辩,让人无所适从。不仅国内媒体予以了强烈关注,而且不少境外媒体也予以了纷纷的报道。

二、律师分析

(一)本案中乔素蕾的“被离婚”,系如何形成的

1、另被告无法得知诉讼的存在

    据乔素蕾称,在杜单中十年前起诉与其离婚的案件中,其从未收到杜单中起诉的诉状及开庭通知。

    原审案卷显示,原告杜单中缴纳诉讼费后,承办法官到乔素蕾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在该《调查笔录》中,乔素蕾户籍地的物业人员称其从未在此处见过乔素蕾,之后,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诉讼通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在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杜单中与乔素蕾离婚案件中,主审法官根据其所做的《调查笔录》认定乔素蕾下落不明,并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2、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杜单中与乔素蕾离婚案件并非在作为被告的乔素蕾所在地的法院审理而是在原告杜单中所在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1年,杜单中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乔素蕾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杜单中作为原告,本应到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的法院起诉。但是,本案的实际管辖法院确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且为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原审法院认定乔素蕾下落不明,因此本案在据乔素蕾居住地北京市“千山万水”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审理。对乔素蕾来说,更加难以得知诉讼的存在。

3、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乔素蕾与杜单中离婚后,根据杜单中起诉后法院所做的《调查笔录》继续认定乔素蕾下落不明,并据此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判决双方离婚的判决书进行公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六十日后,视为送达;送达后十五天,若乔素蕾未提起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双方离婚。

    人民法院报是我国一份权威的报纸,也是法院系统指定的公告送达的报纸,但却不是一般当事人会经常阅读的报纸。在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从常理上来说,一般的当事人包括乔素蕾在内是很难得知的。

    对石家庄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乔素蕾也提出了诸多疑点,比如说,法院先出具公告送达的草稿,后进行乔素蕾下落不明的调查,仿佛法院“未查先知”;乔素蕾户籍所在地实际上有人居住,其手机号、工作单位长期未变,似乎若法院真要找到她,其实非常容易,似乎法院“并不想真的找到她”;公告的开庭时间与真实的开庭时间不符,乔素蕾的名字书写错误,案卷中没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等基本材料,好像法院“一手包办”等。

(二)“被离婚”模式能否复制

    在当前法律制度下,被“离婚”的模式是有可能被复制的,主要基于两点,第一,对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第二,法院的缺席审判制度。

    对离婚判决当事人不得就离婚问题申请再审的规定前文已详细阐述,不再赘述。在此,主要结合乔素蕾“被离婚”一案探讨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给“被离婚”模式的复制提供的可能性及操作的空间。

   关于法院制席判决的结果,可以判决不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予以离婚。而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甚至被判离婚的案例并不奇特,主要基于以下两种原因:

    第一种,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所致。比如,原告出于一定的原因,故意给法院提供一个被告实际上不居住的地址、或错误的地址,导致送达不到;

    第二种,是由于法院的原因所致。比如,法院在明知被告并未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然按被告下落不明走公告送达程序,并在公告期满后,直接予以判离婚。

基于律师相信法律与法院公正性的天理,如果我们排除第二种可能性,也难以排除第一种可能,自然原告可以实现让被告“被离婚”的现实性。比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离婚的配偶一方欺骗另一方出国或者离开住所地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然后向法院起诉,在起诉方不告知法院事实甚至称被告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将诉讼材料送达到被告的住所地即很容易出现无人签收的情况;法院到被告的住所地也非常容易调查出无人居住的结论,若被告离开的时间稍微长一些,周围的邻居、物业、居委会等也无法向法院提供任何线索。因此,在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的情况下,“被离婚”仍然可能会被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因此,若想避免“被离婚”的再次发生,只有在制度设计上进行重设和修订。

(三)启动再审程序的有哪些方式

1、法院启动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具体条文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当事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自己可以申请再审。具体条文内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符合哪些情况才可以启动对一般民事判决的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本案中,对离婚案件的再审是否决定“百亿”财富的再分配

    2001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杜单中和乔素蕾离婚,在该判决未被撤销之前,双方之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不再存在婚姻关系。虽然乔素蕾指出该份判决从立案到判决的各个环节均存在明显谬误,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该生效判决未被法院撤销之前,这些错误均不足以影响到判决的效力。因此,就目前来说,如果乔素蕾通过夫妻财产制度要求分割“被离婚”之后杜单中名下的财产,将缺少婚姻法上的依据。

    关于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即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2]第13 号文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称再审立案规定)第14 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对于2001年石家庄中院作出的(2001)衡民初字第14号判决书中的“解除双方夫妻关系”的裁决部分,当事人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从立法旨意来说也主要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我国《婚姻法》明确了一夫一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一个婚姻关系,作为对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障,刑法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规定了重婚罪。因此,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如果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正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解除之后,其中一方已重新结婚,若法院之后确认该方之前的婚姻关系尚为有效,那么,就意味着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存在两个合法的婚姻关系,与基本的婚姻法律制度相悖。

    但是,若法院的生效判决正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后,任何一方均未再婚,法院是否可以确认该方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呢?对此,《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赋予法院此项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对宣告死亡情况下,法律上也是认定夫妻关系自一方被宣告死亡时终止的,如果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再婚,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一个婚姻关系,但是,如果另一方未再婚,法律仍然保护宣告死亡前的婚姻关系。

但,这样的规定恐难套用到本案之中!

    既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那么,法院或上级检察院是否能依“审判监督程序”就“解除夫妻关系”的生效判决予以再审呢?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而在学理上,对此问题也未见明确的观点。一句话,依笔者看来,乔素蕾想推翻原生效的“离婚”判决而恢复与杜单中的“夫妻”关系,笔者认为难度很大。笔者认为,即使现在石家庄法院对(2001)衡民初字第14号判决书予以再审,恐怕仅仅是对其涉及的财产部分进行再审,难以涉及人身关系即夫妻关系的部分!

问题在于,如果说法院再审结果依然认定自2001年始,双方即无夫妻关系,那么,涉及杜单中名下500亿的财产,乔素蕾还有权利分割吗?

    关于再审结果是否影响财富再分配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其一,在2001年离婚判决生效之前,在杜单中名下的股权,一般而言,乔素蕾应有权予以分割,并且,是按现值分割,而非按2001年离婚之时的价值分割,理由很简单,未分割的股权至今仍是“共同”财产,离婚并不影响财产共有的属性。如果再考虑杜单中在离婚后对于股权投入的价值,则无法计算。当然,如果其名下的出资又增资扩股,则增加的股权不属共同财产之列。

    其二,在2001年离婚判决生效之后,在杜单中名下新增的股权,以及原股份的增加,除非是利润转增资本,应为杜单中的个人财产。

    事实上,如果自2001年,杜单中名下的股权演变复杂,多层甚至交叉持股,则计算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恐怕更多地需要法官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酌情掌握了!言而总之,再审一定影响财富再分配,但影响的程度,就要结合具体案情了!

三、前车之鉴

(一)企业主配偶双方如何防止“被离婚”的风险

    杜单中和乔素蕾财产分割案件最终法院通过何种方式解决目前尚不能定论,但是通过这个案件暴露出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审判制度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可以期待于之后的立法予以完善,另一方面,作为婚姻当事人来说,也要加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大致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尽量保证自己住址的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是其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地址,若法院文书送达到当事人的住所地但无人签收的,法院将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满,即便当事人本人并未实际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在从法律上已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

    在这里存在一个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区别的问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最终的送达地址应该是经常居住地,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居住登记情况来看,户籍所在地是可以通过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的,但是经常居住地却无统一的机构进行查询,因此,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来说,应当注重对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地址为自己实际的住址或者实际居住在该住址的人能够联系到自己。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因不知道诉讼的存在而被法院缺席判决的可能。

第二、夫妻之间不宜长期分居,也不要随意“失踪”。

    在家庭或者夫妻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有的当事人为了回避问题,可能会采取与配偶长期分居的方式或者在不告知其他人的情况下自行搬迁到其他的地方居住,并与相关的亲属失去联系。

    这样的方式虽然可以缓解自己在感情方面的困扰,但是无法实际解决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并且,若时间过长,对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自己将极有可能被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当自己心情逐渐平复的时候,可能会突然发现物是人非。

第三、经常保持和父母、亲友的联系。

    离婚案件中,法院如果走正常的“缺席”程序,一般会尽可能地先与被告亲属、朋友联系以确定被告是否真的“下落不明”。对于仅由于原告恶意故意制造“下落不明”的假相而言,被告的父母、亲友一般不会配合原告“演戏”,在法院调查时,都会说出真实情况的。

第四、家庭财产应尽量合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不宜由一方完全控制。

    夫妻离婚,财产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若夫妻财产完全由一方控制,并登记在该方名下,对另一方配偶来说则可能存在财产方面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体现在离婚前后的恶意转移方面,也可能出现在一方隐匿的情况,当然也可能出现在“被离婚”情况下成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可能。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名下各登记了部分财产,或者说大部分财产均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将大大减少财产方面的风险,保护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

第五、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及时预测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国外,更多的当事人喜欢在出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即便这些问题只是一些很小的问题而且并未到需要通过法律方式处理的程度。而国内,大部分当事人则通常是要到“事发”时才咨询律师,律师往往是起到“救死扶伤”的作用。

    在对待家事问题上,国内当事人经常会出于自己的“感觉”处理问题,也可能是意识到有些“担忧”,但具体担心什么却不清楚。这样的思维方式和处事方式并不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作为长期处理家事问题的律师而言,他们在预测和对待家事问题上往往有独到的经验和间接,而这些建议往往能为当事人的提前预防和保护起到作用,因此,加强与律师的联系,重视律师的作用,更够最大限度防范当事人的风险!

(二)“家庭私事”被网络“围观”有着怎样的得与失

    事实上,无论是对于乔素蕾还是杜单中,都应心知,由于此案对家人(特别是子女)的私生活予以曝光的做法,是影响老幼正常生活的。此类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把家人的照片资料公布于众的时候,其造成的伤害或许已经无法用钱来加以宽慰,也无法弥合那越来越大的伤痕。诚然,公布私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迫于无奈,可能是由于担心对方“财大气粗”,并在社会人脉上要远远胜过自己,如果不唤起公众的关注,自己会担心法院“不公”审理。

但是,不论是出于何种无奈,将私自活曝露在亿万眼光之下,必然会有沉重和伤害,不论对于哪一方,均是如此。因此,如果当事人要“曝光”,一定要慎重,要有所选择,并尽量避免对子女及他人的伤害。我们也不能一味去责怪“曝光”一方当事人的举动,虽然我们追求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客观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会让经济上“弱势”一方当事人没有信心和安全感;但实事上,并非经济上强势一方就一定是“强者”,他们也许面对着更多的责任和压力,强大,也许只是外表!

    笔者认为,家庭私事被网络围观,对于曝光一方来说,可能最终会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但同时也失去了社会生活的平静;而对于被曝光一方以及无辜的子女、老人或其它人员来说,可能更多的是失去了安静的生活,以及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欲做之,慎重之!

(三)企业家应尽量避免“赌气”打官司

    我们在代理案件时,经常听到当事人说,“我宁愿把钱给律师,也不愿意把钱给他/她”。每当听到这句话时,我们总禁不住劝解当事人,消消气,要实际。而本案中,根据乔素蕾的律师称,杜单中在他刚开始代理该案的两个月内,曾辗转找过他,且委婉表达了“宁可把钱给律师,也不给乔素蕾”的想法。这个传闻不一定真实,但仍值得我们评说几句。

    就本案来看,杜单中是知名企业家,相对而言,乔素蕾要无名多了。无论如何,杜单中与曾经是自己的妻子的女人进行财产“战争”,不论自己是否委屈,却总能给人以点评的把柄。

    而且,在离婚事件中,女性向来被认为处于“被抛弃”的弱势地位,男方一不小心就会变成喜新厌旧的“陈世美”。在传统观念看来,无论如何,女方在你无名无利的时候嫁给你,暴富之后,因为种种“性格不合”等理由要求结束婚姻,难免会被认为“忘恩负义”。因此,从社会声誉的评价上来看,企业家进行离婚诉讼,特别是男企业家起诉自己的老婆,能避则避,哪怕代价高一些,也尽量调解离婚。不然,一个对妻子都不好的人,客户如何相信你的好、并和你做生意呢!

    另外,企业家一般在打离婚官司的同时,还要经营企业以及面对不断出现的各种麻烦和问题。以本案来说,杜单中在面临离婚战争的时候,正值公司重组并购之时,我们可以想象有多少企业的事务需要杜单中处理,但他在疲于应对离婚麻烦之外,还能有多少精力、时间来处理企业事务呢!即使勉强维持,也是大损身体的!

    因此,企业家离婚,尽量调和,和平“分手”。杜单中不论如何,在2001年轻易地采取诉讼离婚并缺席判决的方法解除婚姻关系,即使抛开其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的未知因素,仅从自身角度来看,似乎是“急”了些!

(四)婚姻律师如何处理豪门恩怨

    代理乔素蕾案件的律师,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陈律师,笔者与他不曾相识,但早也听闻其名。事实上,做此案乔素蕾的代理人并不轻松,压力也不会轻,且这些压力有时候并不完全来自法律的是非争议。

    果不其然,最近,杜单中离婚案的代理律师刘洪赞起诉杜单中前妻乔素蕾的代理律师名誉侵权案于2011年11月9日在北京开庭,由于陈律师的一句话,在刘律师看来为“不当”的言行,招至诉累在身。律师虽然每天的工作任务就是打官司,但自己诉讼在案,终归不是一件好事。看来,做名人、豪门的诉讼律师,更要小心谨慎了!

    由于工作原因,笔者也代理过一些“豪门”的离婚案,由于身处当下,有很多实际问题仅凭法律条文是解决不了的。因此,笔者完全理解乔素蕾的一些无奈之举,只不过,作为律师,可以考虑尽可能地通过居间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毕竟曾是一家人,甚至有共同的儿女骨肉,“父母打架,观众开心,子女伤心”,我们做律师的最好劝双方都让一步,协调处理,化解矛盾。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己见,甚至拿律师的“好意”为“恶意”甚至以为“惧怕”,则只得再寻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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